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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阳新县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17-03012 发布日期 2017-01-13 发布机构
文号 文件分类 所属机构 阳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新县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阳政办函〔2016〕132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
关于印发阳新县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阳新县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阳新县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37号)和《关于开展关爱农村留守老人、留守妇女行动的通知》(鄂民政函〔2016〕262号)精神,促进我县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县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确保农村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得到帮扶及关爱。
(二)重要意义。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年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进城务工和外出务工人员不断增多,导致大量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出现。这些留守儿童与父母长期分离,缺乏亲情关爱和有效监护,容易出现心理问题,遭受意外伤害甚至不法侵害,导致健康成长受到严重影响,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生活遭遇困难。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我县将全面完成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保护体系建设。我县未成年人、留守老人、留守妇女保护政策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儿童学习、生活、成长环境得到明显改善,老人、妇女安全更有保障,生活幸福感明显提升,全社会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老人、妇女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完善关爱服务体系。
1.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年龄未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及各镇(区))
2.落实各镇(区)职责。各镇(区)要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应当将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关爱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内容,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要建立翔实完备的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并为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要定期召集辖区内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开展法治宣传活动,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对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实施关爱行动。(责任单位:各镇(区))
3.落实各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镇(区)报告;利用村委会自身资源通过电话、电脑视频等方式,为农村留守儿童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同时实施对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的关爱、帮扶活动。(责任单位:各镇(区))
4.落实民政部门牵头职责。县民政局要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要成立专班对镇(区)、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帮助各镇(区)做好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信息系统的录入工作,并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统一建立台账,建立镇(区)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数据库。及时收集留守儿童信息和数据,全面建立翔实完备、动态的全县农村“三留守”信息库。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关爱保护工作示范镇(区)、示范村(社区)等创建活动。要落实兜底保障职责,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及时纳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或协调公益慈善力量提供关爱帮扶;对农村困境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要配合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护指导、精神关爱、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公安机关护送来的无人监护或遭受监护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要及时接收,做好临时监护照料工作。(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5.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教育部门要完善控辍保学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县教育局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心理健康咨询室,为农村留守儿童及时提供心理疏导,缓解心理压力与思念情绪。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员工的专题培训,通过利用富余教师转岗、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齐宿舍管理人员,不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各中小学校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特别是假期管理的“空档期”,要主动与留守儿童所在地基层组织、家庭、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联系,做好交接工作,防止安全管理失控。平时要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县教育局和当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教师应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6.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县总工会要在涉及大量流动人口的企业,开展父母责任教育,敦促企业为农村留守儿童随父母进城创造条件。团县委要结合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行动、全国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等载体,围绕教育关爱、医疗卫生、文化生活、帮扶维权等内容,深入推进“关爱留守儿童,助力精准扶贫”行动,实施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亲情陪伴、精神慰藉、助学帮困等服务。县妇联要依托现有的妇女之家、留守儿童服务站(托管中心)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提供关爱服务,积极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工作,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县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纳入国家和省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并安置到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县委老干部局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的关爱与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委老干部局)
(二)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1.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县直各部门单位和全体工作人员负有强制报告责任,如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市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及各镇(区))
2.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报告后,要第一时间出警调查,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县民政局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留守女童的保护,对遭受性侵害的女童,司法机关应依法从重从快立案查处。要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企业和雇主,帮助儿童回归家庭和正常生活。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镇(区)。(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妇联、县司法局、县卫计局、县人社局及各镇(区))
3.健全评估帮扶机制。各镇(区)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当地民政办、公安派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县民政局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农村留守儿童遭遇重特大疾病、交通事故、火灾、意外伤害等突发性、临时性困难时,及时给予临时救助。(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卫生计生局、县司法局及各镇(区))
4.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民政局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责任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及各镇(区))
(三)提升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救助保障能力。
各镇(区)要高度重视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儿童、老人、妇女福利机构场所设施建设,满足临时监护照料农村“三留守”人员的需要。要加大工作投入,安排一定的工作业务经费,支持做好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保护工作。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要通过调配、调剂安排专人负责“三留守”人员关爱保护工作,村(居)委会要确定“三留守”人员关爱保护工作联络员。要加强农村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开发公益岗位等方式引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优化社会保护人才队伍结构,确保事有人干、有人负责。县教育局要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扩大公办幼儿园规模,支持民办幼儿园建设发展,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入园需求,充分发挥“希望工程”等公益品牌优势,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加大“希望小学”等公益项目实施,不断改善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入园条件。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的作用,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更多的儿童、老人、妇女活动场所,发挥其托管服务作用。县民政局继续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并将农村留守儿童作为其中的重点对象进行干预帮扶。(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各镇(区))
(四)强化农村留守儿童源头治理。
1.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支持。各镇(区)要以城镇化建设为契机,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荣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优秀农民工,可在我县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配偶、未成年的子女可投靠落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各相关部门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倡导用工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为其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房产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团县委及各镇(区))
2.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各镇(区)要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和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要求,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降低门槛,放宽经营范围,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精准建立帮扶台账,对农村“三留守”人员家庭劳动力在外务工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切实掌握其家庭就业情况,实行跟踪帮扶。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技能、企业订单、农村实用技术等培训,确保农村“三留守”人员家庭劳动力优先得到培训。精准开展就业岗位信息服务,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推荐,对农民工返乡自主创业的,积极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地税局及各镇(区))
(五)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关爱行动。
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民政等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专业社会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提供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不同特点的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监护指导、行为矫治、成长辅导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托管服务机构,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鼓励开展志愿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关爱服务活动。(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慈善总会及各镇(区))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12月30日前)。组织各镇(区)、县直各部门召开协调会,明确各自职责和任务,全面动员部署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关爱保护工作。
(二)工作开展阶段(2016年12月30日-2017年8月30日)。各镇(区)、县直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初步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救助保护体系。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7年9月1日-12月10日)。由县政府组成的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关爱保护工作专班,对各镇(区)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关爱保护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建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的县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相关部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镇(区)要相应建立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关爱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认真落实关爱保护体系建设的相关任务要求。
(二)严明工作纪律。县政府对各镇(区)和各部门的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关爱保护工作实行绩效考核,县民政局联合县纪委和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等部门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三)强化宣传动员。通过宣传主渠道,大力宣传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社区宣传、新闻媒体报道,引起全社会对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的关切,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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