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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阳新县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17-03013 发布日期 2017-01-19 发布机构
文号 文件分类 所属机构 阳新县人民政府

阳新县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新县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阳政办函〔2016〕133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
关于印发阳新县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县直政府各部门:
《阳新县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阳新县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
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综治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卫计委等部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鄂民政发〔2016〕36号)精神,就我县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我们党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体现,是精准扶贫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进一步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要强化问题导向和底线意识,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齐心协力抓好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关爱保护
为切实做好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建立阳新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组成人员。
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综治办、总工会、团县委、妇联、残联、法院、检察院、发改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局、扶贫办、文明办、农业局、房产局、地税局、文体局、广播电视局、老干部局、慈善总会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负责人担任,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二)主要职责。
统筹协调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协调和指导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建立部门协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督促检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三)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县政府分管副主任或牵头部门负责人主持。根据县政府领导意见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在联席会议之前,可由牵头部门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请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执行。
县民政局要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有关问题,及时提出需要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形成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工作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责任
(一)落实家庭监护责任。民政局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县公安局,同时将花名册通报给当地镇(区)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会同村(居)民委员会联系外出务工的留守儿童父母,责令其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其进行教育、训诫,要求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公安机关要将联系情况和教育、训诫情况及时通报给镇(区)政府。镇(区)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根据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再次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家庭监护责任落实情况。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暂时无法返家的,镇(区)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督促和指导其选择具备较强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亲属、朋友担任受委托监护人,并指导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见附件1),落实委托监护责任。镇(区)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进行初步评估,对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及时督促留守儿童父母确定其他受委托监护人。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部门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二)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各镇(区)教育、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依法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提供侵害类型、案情经过、严重程度等具体线索。镇(区)政府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边排查、边发现、边报告”的原则,随时将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无人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强制报告责任主体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护报告人的隐私和人身安全。
(三)落实临时监护责任。对正处于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状态,且暂时联系不上外出务工父母的农村留守儿童,公安机关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继续采取多种方式联系留守儿童父母,及时向临时监护照料主体通报联系情况。县民政局要指导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时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农村留守儿童,按照最有利于儿童利益的原则,采取机构内养育、爱心家庭寄养等方式,为其提供临时照料服务。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为临时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统筹协调生活、学习等事宜,并根据儿童实际需求,为其提供课业辅导、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农村留守儿童因交由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需要转学、异地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调保障。
(四)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加快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镇(区)民政部门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县民政局同时将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镇(区)政府。县教育局和镇(区)政府要指导各中小学校、村(居)民委员会采取电话沟通、入户家访等方式逐一核查,及时联系并督促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送适龄留守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对学生无故不到校的,中小学校要及时了解原因,超过一个星期的,要及时组织劝返;劝返无效的,中小学校要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识,并及时书面报告县教育局和镇(区)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采取措施,确保适龄的失学辍学留守儿童返校复学。适龄留守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五)落实户口登记责任。县民政局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同级公安机关,县民政局同时将花名册通报给当地镇(区)政府。镇(区)公安机关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为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登记常住户口,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镇(区)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公安机关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义务,积极动员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其中非亲生落户的儿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集其DNA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进行比对。
(六)依法打击遗弃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出警处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遗弃留守儿童的不法行为。对于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特别轻微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对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具有对留守儿童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或者遗弃致使留守儿童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涉嫌遗弃犯罪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好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职责,予以惩处。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民政局及有关团体和单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上述个人、组织和机关应当提出撤销监护资格申请而没有提出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建议、督促、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其他侵害行为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依法处理。
四、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专项行动是在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关爱保护措施。总体目标是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力争到2017年底将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杜绝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现象,有效遏制监护人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行为,切实兜住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底线。工作重点是根据排查摸底掌握的情况,通过落实监护责任,及时响应并解决当前部分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等现实问题。各镇(区)、县直各部门要不断完善关爱保护措施和救助保护机制,着力解决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问题,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
五、把握步骤,细化措施
本次专项行动分动员部署、集中行动、巩固深化三个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12月10日至2017年元月10日),各镇(区)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建立领导协调机制和工作保障机制,明确任务、要求、方法、步骤和措施,强化部门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迅速启动。集中行动阶段(2017年元月10日至2017年5月10日),各镇(区)要深入基层,加强监督指导,加强部门协作配合,督促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严厉打击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等监护侵害行为,为无人监护的困境农村留守儿童提供针对性帮扶。深化巩固阶段(2017年5月10日至2017年7月10日),各地要及时总结和梳理工作成效和经验,研究确定巩固措施和方案,建立健全关爱保护长效机制。县民政局要及时汇总《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汇总表》。各镇(区)于2017年7月30日前将汇总表和专项行动报告报县民政局。
六、落实责任,强化保障
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鄂政发〔2016〕37号)的要求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认真抓好本部门本系统专项行动相关任务的落实。各镇(区)政府要积极履行领导职责,落实主体责任,抓紧制定完善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和领导协调机制,确保专项行动覆盖到每一位监护缺失的农村留守儿童。2016年12月15日前,县必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召开会议专门安排部署。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组织检查组不定期赴各镇(区)开展专项督查,对职责履行不到位、发生极端事件的,按规定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
     1.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
     2.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


留守儿童情况姓    名
性   别
公民身份号码
就读学校
现居住地
留守儿童父母情况父亲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母亲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当前务工地点
受委托监护人情况姓    名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与留守儿童的关系
现居住地
委托监护期限
本人 (受委托监护人姓名) (监护人姓名) 委托,担任 (儿童姓名) 的受委托监护人,并自愿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具体委托监护事项及权利、义务由 (监护人姓名) 与本人协商确定。现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




受委托监护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监督人(盖章):xx村居民委员会                   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证明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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