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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新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维管理细则及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yx_zfb/2019-00013 发布日期 2019-05-15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
文号 文件分类 工业、交通 所属机构 县政府办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新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维管理细则及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新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维管理细则及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阳新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维管理细则》(试行)、《阳新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30日


阳新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维管理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运维管理、保障电站财产安全、运行稳定、人员安全、资金安全,实现稳定增加贫困村、贫困户收入。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有序推进全省光伏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8〕85号)、《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维管理工作要点>》等相关规定,结合阳新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阳新县192个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和13个多村联建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以下简称电站)。

第三条 各镇区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依照《湖北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维管理工作要点》和本细则,负责对电站的监管;村委会、运维公司要依照《湖北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维管理工作要点》和本细则负责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  电站相关人员配备、运维模式、内容和责任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阳新县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镇(区)、县直有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县扶贫办负责对镇(区)人民政府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考核,配合做好光伏项目有效录入国网等工作;县发改局履行行业主管责任,负责对镇(区)人民政府运维管理执行情况的考核;县财政局履行财务监管、补贴资金的拨付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建设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县应急局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县供电公司负责对接国家电网、电站发电上网、发电数据提供、电费结算、低压开关和线路清障等工作,协调镇(区)供电所落实一名专职人员指导、协助电站运维管理,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发电营销、电费划拨和电价补贴工作。

第五条 各镇(区)人民政府是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经营监管责任主体,镇(区)要成立村级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镇(区)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确定一名专管员,纪检、供电、财政、司法、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组成,对电站实行全面监管,确保财产、人员、资金安全。

第六条 相关村委会依法履行产权所有人的责任,各村委派一名村委会班子成员担任电站站长,对村委会负责。村委会、电站站长协助并督促运维管理公司实施技术运维管理,在运维公司的指导下落实电站场地看护和巡视、光伏板清扫、场地除草等日常维护工作。

电站站长要熟练掌握手机远程监控系统的使用方法,坚持每天利用手机远程监控电站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与日常运维专管员、运维管理公司联系,妥善解决日常管护与技术维护方面的问题。电站站长要熟悉电站财产保险条款,熟悉理赔流程和注意事项,充分利用财产保险维护电站财产安全。

各镇(区)要建立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站长管理台帐,强化培训管理。每村落实一名光伏电站巡护员。

第七条 相关村委会与运维管理公司签订本村光伏扶贫电站运维管理协议,运维管理公司负责安排专业运维人员进行维护。运维管理公司按照约定落实巡查、检查和检测、设备维护和更换(新)、电站消缺、人员技术培训和安全管理等专业运维工作。

第八条 县农投公司依据《中标通知书》委托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全面履行8个重点贫困村多村联建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运维管理责任,双方依法签订《运维管理合同》,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按照约定落实巡查、检查和检测、设备维护和更换(新)、电站消缺、人员技术培训和安全管理等专业运维工作。

第九条 运维管理公司要按照要求和约定定期向村委会、镇(区)人民政府村级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运维管理情况,接受运维检查和考核。县发改局不定期抽查运维落实情况。

第十条 村委会要选择品德良好、身体健康、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光伏电站巡护员。在选择人员时要坚持民主公开,原则上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择优选用,对日常管护工作不到位的要及时分析原因,加强培训,对确实不能胜任的要予以更换。

第十一条 村两委要加强对电站站长、巡护员、聘请企业的监管,两个月至少要检查一次电站运行情况,根据检查情况进行妥善处置。村两委要对村民进行电站安全教育,妥善处理好电站与村民的关系,积极动员村民支持、配合运维管理公司对电站进行运维管理。主动、依法解决干扰运维管理和破坏电站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村委会要制定电站应急处理管理办法。要充分考虑极端天气情况下电站维护的紧迫性和工作量大小,建立有偿应急机制;应急处置发生的支出报镇区人民政府审批,送镇区财政所备案,在电站运维成本中列支。

第十三条 各电站负责本电站财产综合险、附加盗抢险及恶意破坏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等的购买工作。各电站采购保险以后,按照签订的合同要求支付费用,在电站运维成本中列支。

第十四条 各电站每年必须为电站管护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在电站运行成本中列支。

第三章  村级巡护员责任和要求

第十五条 巡护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完成运维基本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能熟练使用运维公司选定的电站远程监控软件,能做好每天的巡护记录。负责电站设备安全的巡视管理,掌管大门钥匙,协助运维公司做好运维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电站日常巡护原则上每天一次,如遇大风、大雪、冰雹等极端天气,在确保巡护人员自身安全前提下,适当增加巡护次数。现场巡护的点位主要包括逆变器是否处于正常并网发电状态、电站线缆是否完好组件是否有破损、大门及其围栏有无损坏、电站周边禁止燃放鞭炮是否落实、水沟有无阻塞、有无人为破坏迹象等。规范填写《阳新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日常巡护记录》。

第十七条 巡护人员应积极协助运维公司对电站实施日常运维管理,在运维公司指导下开展电站场地巡视看护、光伏板清扫、场地清理等工作。现场管护严格依照《湖北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维管理工作要点》执行。

第十八条 负责定期修剪站内杂草及周边枯草及时清理干净,杂草任何时候都不得超过30公分,以不接触光伏板下沿、不遮挡光线为准。

第十九条 电站组件周边对组件造成阴影的杂物要及时清除。种植压尘效果好的草和适宣的植物,不得裸露地面。

第二十条 组件清洁原则上在清晨或者傍晚时候进行。及时清除鸟粪,每周至少清除光伏板灰尘一次。清洗以阴天、雨天清洗组件最佳,如积有灰尘,可用干净的线掸子进行清扫。如有污垢清扫不掉时,可用清水进行冲洗,然后用干净柔软的布、拖把将水迹擦干。切勿用有腐蚀性的溶剂清洗或用硬物擦拭。遇有积雪时要及时清理。

第二十一条 进行组件清洗前,应考察监控记录中是否有输出异常的记载,检查组件的连接线和相关元件有无破损、粘连,用试电笔对组件的铝框、支架、钢化玻璃表面进行测试,以排除漏电隐患,确保人身安全。组件清洗人员应穿着长袖长裤,禁止在衣服或工具上出现钩子、带子、线头等容易引起牵绊的部件,避免造成人员剐蹭受伤。严禁在大风、大雨、雷雨或者大雪天气下清洗光伏组件,冬季清洁应避免冲洗,禁止在面板很热时用冷水冲洗。严禁使用硬质和尖锐工具或腐蚀性溶剂及碱性有机溶剂擦拭光伏组件,禁止将清洗水喷射到组件接线盒、电缆桥架、汇流箱等设备。

第二十二条 大雪来临前,有条件的对室外光伏组件用塑料布遮盖。清除干雪、湿雪时,要用专用的光伏除雪工具,没有专用工具的,千万不要用硬物、要用软物;冻(冰)雪层不要清理除雪不要留花点,以免形成热斑。

第四章  运维公司责任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根据《湖北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维管理工作要点》规定和运维合同要求进行运维,做到一月一掌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安排专人值班,对村级报告要认真登记,24小时内予以妥善处理。

第ニ十五条 大门内电器设备钥匙由运维公司负责管理,其他部门使用时要做好登记。

第二十六条 维护人员一般应为电站运维管理公司选派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每座电站的技术维护人员相对固定。

第二十七条 电站每个月至少维护一次,必要时应及时现场维护。现场维护原则上由维护人员和巡护人员一道进行。

第二十八条 维护人员依照运维检修管理规程对电站定期实施巡查、检查和检测、设备维护和更换(新)、电站消缺、人员技术培训和安全管理等专业运维工作。现场维护严格依照《湖北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维管理工作要点》执行。

第二十九条 运维巡查对发现的问题24小时内处理。巡查时要做好相应巡查记录及故障处理记录,现场查看逆变器工作是否正常,查看历史故障记录并分析原因,及时排除相同故障的再次出现;现场查看交、直流电压电流,分析电站运行情况。查看支架基础固定是否完好,发现有问题的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做好相关记录;查看组件有无破损,用专业仪器查看组件是否有隐裂、热斑,并做好相关记录,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查看电站发电量,根据发电量综合分析电站运行情况,予以处置并做好登记。

第五章  故障处理流程

第三十条 村级巡护人员发现设备异常、故障要及时上报电站站长,站长及时上报运维公司,运维公司24小时予以回应。

第三十一条 一般性故障24小时内排除,需要更换配件的,运维公司一个星期内完成;属于设备质保范围的由村委会联系质保单位按质保规定处置;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由村电站向保险公司报案,运维公司予以协助。

第三十二条 光伏上网线路以低压开关为界,站内运维由运维公司负责,站外运维的由供电公司负责,属于后者,运维公司登记之后要及时通报供电公司,供电公司24小时内做好处理。

第三十三条 供电公司和镇区供电所发现发电上网异常时,要及早判断,若属于供电公司责任范围,要在24小时内处理好;若属于运维公司责任范围,要及时提醒。

第六章  数据分析与利用

第三十四条 县供电公司每季度利用电网营销系统实测电量统计数据开展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发电能力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供县发改局、县扶贫办。

第三十五条 县发改局收到报告后及时对数据分析研判,对发现问题的电站通报并督促相关镇区做好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镇区收到通报后及时抓好整改,并举一反三,督促运维公司安排运维人员到站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电站正常运行。

第七章  联系沟通机制

第三十七条 根据电站运行需要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定期不定期研究解决运维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八条 登记各村书记、主任、电站站长、日常联系人、巡护员的电话号码,确保信息畅通。电站巡护人员和维护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应在电站标识牌上醒目公示。

第三十九条 公开故障报修、投诉、质保、保险等电话,便于沟通联系。

第四十条 公开县直相关部门电话,便于部门沟通联系,便于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八章  建立机制,强化考核追责

第四十一条 县发改局牵头,制定《阳新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和多村联建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每年12月15日以前对镇区考核一次。

第四十二条 镇区6月15日以前对村巡护员、电站站长、村委会、运维公司考核一次,6月30日以前将考核结果以文件的形式上报县发改局。

第四十三条 运维公司每季度对村级巡护员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及时建议村两委择优更换。

第四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追责。

1.供电公司通过已有的技术能力能发现而没有发现低压开关故障导致低压开关问题影响发电上网的,或电站报告低压开关故障后24小时没有处理的;

2.供电公司没有对低压开关预备备用配件,导致24小时更换不到位的;

3.运维公司发电数据分析失真,没有准确发现发电上网故障的,发现故障在24小时内能够解决而没有解决的;

4.供电公司没有增加夏季发电高峰的特巡的;

5.发现巡护员违规操作,存在对设备重大损坏或有重大安全隐患的;

6.发现设备已损坏但巡护员没有记载、没有报告的;

7.供电公司在线路清障过程中镇区配合不力导致工作受阻的;

8.巡护员雷雨时进入站内的;

9.电站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巡护员劳动报酬的;

10.看(巡)护手册没有记载或记载不实的。

第四十五条 电站发电量低于上年同期15%、低于县内电站同期平均水平15%的,对该站实行一次全面考核,若有重大问题予以追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供电公司等单位依职责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阳新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收益分配,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61号)、《关于印发(湖北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扶发〔2018〕3号)、《湖北省能源局湖北省扶贫办关于转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18〕4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有序推进全省光伏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8〕85号)等法规和制度,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主要使用各级财政扶贫资金形成的村级光伏电站。包括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和多村联建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且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并列入上级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的电站。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规模50-300千瓦(最大不超过500千瓦),多村联建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规模6兆瓦内,多村联建集中式电站每户对应一般不少于5千瓦,最高不超过30千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使用各级财政扶贫资金形成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以下简称电站)的收益分配(包含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按照比例确权到贫困村或经济薄弱村的收益分配)。

第二章  明确部门机构职责

第四条 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县发改局履行牵头抓总责任,县扶贫办负责受益分配管理,并指导镇(区)人民政府依规对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各镇(区)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承担光伏扶贫电站日常管理和收益分配的主体责任;县审计局承担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的年度审计责任;县供电公司承担光伏扶贫电站的电费结算、监督、统计和分析责任并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的要求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明确电站收益核算

第五条 电站经营收入由上网电费、政策性电价补贴、电站站区综合利用收入等组成。电站经营收入必须进入村在财政所的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专户。

第六条 电站运营成本为专业运维费、日常看护费、土地租赁费、站区内场地维护费、应急处置费、计提的设备维修备用金、保险费(含电站综合财产保险费、看护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等)、税费、财务费及其他合理支出等。

办法实施期间(2020年以前),全县统一按照电站收入的10%计提的设备维修备用金,按照县财政局的统一要求做账。

第七条 电站收益资金为电站经营收入总额,扣减电站运营成本后的余额。

第八条 电站在经营过程中,在镇(区)财政所的统一指导下办理税务申报手续,按规定依法纳税。电站站长要加强电站运营的成本管理,严格财务支出程序,防范将收益分配按照成本支出处理。镇(区)要把光伏扶贫电站成本支出与收益分配统一纳入监管和审计范围。

第四章 明确资金使用原则

第九条 坚持“对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动态管理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条 实行“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即:电站经营收益使用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村党员(代表)会议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做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第五章 明确收益分配对象

第十一条 收益分配对象

(一)有光伏扶贫任务贫困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按照比例确权到贫困村或经济薄弱村,分配对象为对应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纳入应急机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六章 明确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收益资金使用范围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光伏扶贫对象的精准扶持(比例不得低于电站收益资金的40%),如产业发展奖补、房屋改造、厕所革命、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改善等;

(二)设置公益性岗位;

(三)小型公益事业建设。小型公益事业包括维修公路、维修小型灌溉水渠、集中饮水管道、小型环卫设施、小型文化体育设施等;

(四)建档立卡贫困户临时救助和教育助学奖补等。

以上(一)、(二)、(三)项相加,比例不得低于电站收益资金的70%

第七章 明确分配拨付流程

第十三条 收益分配工作实施主体为村委会。

第十四条 收益资金按年度进行预算、分配,分配年度统一为上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十五条 收益资金分配工作流程

(一)村委会制订收益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的提议要有村主任签名盖章,村“两委”商议、村党员(代表)审议,要有会议签到表、有会议记录、有效的表决结果等;

(二)村民代表大会表决。表决通过要有签到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签字盖章(或指模)等,没有通过的,必须重新修订,再提交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要在本村村委会、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要按照程序解决;

(三)镇(区)财政所审核。村委会将表决通过的方案和公示报告提交镇(区)财政所审核,审核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提出修改建议;

(四)对批复的收益分配方案在村内进行公示;

(五)村委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资金划拨程序

(一)县供电公司将电站补贴垫付资金及时归还县财政局指定账户。

(二)县供电公司将各电站发电量及应补贴金额明细表报送县发改局审核;

(三)县财政局根据县发改局、扶贫办、供电公司审核确认的明细表将补贴资金划转到各村所在乡镇财政所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账户;

(四)各镇(区)将收益分配使用结果上报县扶贫办,抄送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供电公司(每年8月31日以前)。

第八章 明确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镇(区)人民政府会同财政所对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设立统一的账簿和会计科目,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县发改局、县扶贫办、县财政局等有关单位承担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的指导和监督责任,对违规操作,截留、挤占、挪用收益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责。

第十九条 各镇(区)、各村在电站收益资金分配时有下列情形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责任追究。

(一)村干部优亲厚友的;

(二)直接进行现金发放的;

(三)未遵守“四议两公开”议事决策制度,过程资料未留存备查的;

(四)在公用事业设施应急性的小型维修和村级公益事业中属于购买劳务,未进行公示的;

(五)超过收益分配方案中的分项预算支付相关费用的;

(六)未按照收益分配方案规定的支付,使资金闲置在账上,没有发挥资金作用的;

(七)本村光伏扶贫对象为非建档立卡贫困户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供电公司等单位依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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