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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新县2019年住房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yx_zfb/2019-00014 发布日期 2019-06-12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
文号 文件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所属机构 县政府办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新县2019年住房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新县2019年住房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兴国镇,县政府各部门:

《阳新县2019年住房保障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2日


阳新县2019年住房保障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推进棚户区改造的决策部署,确保顺利完成市政府下达我县2019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惠民生、稳增长、促发展为目标,深入贯彻国家、省、市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年度目标任务,强化工作责任和政策落实,努力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措、运营管理难题;加快推进以城市棚户区改造为重点的各类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认真抓好保障性住房的准入和退出工作;全面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保障房后期管理,逐步实现住房保障服务向城区常住人口全覆盖,争取实现辖内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使广大住房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健全完善相关制度,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开工任务。2019年开工建设(筹集)棚户区改造住房200套(户),收购公租房100套,发放住房租赁补贴600户。

(二)基本建成任务。2019年基本建成棚户区改造住房510套(户),垦区危房500套(户),国有林场50套(户)。

三、保障范围

2019年,我县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区一般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退役军人家庭、新就业人员、在城区居住达到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业转移人口)、青年职工、企事业单位的引进人才、在我县创业人员,并将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一并纳入我县住房保障范围。

四、保障方式

城区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其他家庭只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并入住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可申请租金核减;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入选“富川英才计划”人选可申请人才公寓配租。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登记实行分类轮候制度,由县住房保障中心按取得保障资格的时间先后顺序、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况,合理确定配租对象,并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进行分配。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大病、残疾(三级以上残疾人员)家庭、低保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政府引进的专业人才和在阳新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住房困难退役军人家庭、烈军属家庭以及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优抚对象、民政部门认定的“救急难”对象,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时,可优先予以考虑。

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能力履行义务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单人家庭原则上不纳入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二)住房租赁补贴

经审批合格但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继续轮候,等待下一轮配租。未能获得配租的低收入家庭和低保家庭可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同时将我县辖内乡镇户籍在城区实际居住满三年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一并纳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补贴金额每户每年最低不低于3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1、补贴户数:600户左右。

2、补贴标准:

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补贴标准以家庭为单位,根据不同收入的家庭,实行不同的补贴标准,低保家庭全额补贴,补贴额按公式16㎡/人×5元/月·㎡×月数×保障人口数核定;低收入家庭差额补贴,补贴额按公式(16㎡/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元/月·㎡×月数×保障人口数核定;单人家庭其租赁补贴额度可在原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发20%。

3、补贴发放:对于已核准登记的低收入和低保家庭的补贴资金,由县住房保障中心统一登记造册,报县财政部门核准后,于上半年和下半年分两批拨付到个人银行账户。

(三)租金核减

已配租入住的城镇低保、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承租家庭按月计算年度内一次性核减,收取差额租金,未提出申请或审核后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不予核减租金。经审核符合租金核减条件,且当年已缴纳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实际应缴租金的承租家庭,其超额缴纳的租金结转下年度。

城镇低保家庭月核减额按公式“月应缴租金×75%”核定;

城镇低收入家庭月核减额按公式“月应缴租金×60%”核定。

(四)人才公寓配租管理

在阳新城区无自住房的各类人才可申请人才公寓配租。人才公寓管理工作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委人才办统筹协调,人社部门负责人才公寓承租的组织申报、资格审查以及人才服务工作;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落实人才公寓房源以及入住对象住房情况的核查工作,同时负责所属人才公寓正常使用,入住人员信息更新,物业管理,装修,水、电、燃气开户、家电家具等日常管理维护等工作;发改部门负责人才公寓建设立项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人才公寓住房用地的供地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资金的筹集。

五、申请条件

(一)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申请地常住户口,且在申请地实际居住满1年以上。非申请地常住户口,应在申请地实际居住满3年以上;

2、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及低收入家庭;

3、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或虽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以及自有房屋经鉴定属D级危房的;

4、本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户籍地或户籍迁入本县前在其他城镇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和货币化安置的。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城镇一般住房困难家庭

(1)具有申请地常住户口,且在申请地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非申请地常住户口,应在申请地实际居住满3年以上;

(2)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或虽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以及自有房屋经鉴定属D级危房的,且未租住或购买其它保障性住房和公有住房;

(3)本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住房困难退役军人家庭、新就业人员、青年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含农业转移人口)

(1)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或虽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以及自有房屋经鉴定属D级危房的,且未租住或购买其它保障性住房和公有住房;

(2)本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3)退役军人家庭应持有相关退役士兵证件;

(4)新就业职工应持有大中专毕业证书,毕业未满5年,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5)外来务工人员应年满18周岁,在申请地实际居住满3年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1)未成家或已成家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2)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家或者已成家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3)父母、岳父母;(4)父母双亡由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代为赡养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5)法律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城镇低保家庭

(1)具有申请地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系民政部门认定的且正在实施保障的城区规划区城镇低保对象;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3)除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外,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或虽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以及自有房屋经鉴定属D级危房的;

(4)在所承租房屋实际居住,未欠缴租金,无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调换保障性住房行为;

(5)承租期间未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未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

(6)主动配合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对承租房屋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2、城镇低收入家庭

(1)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3)除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外,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或虽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以及自有房屋经鉴定属D级危房的;

(4)在所承租房屋实际居住,未欠缴租金,无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调换保障性住房行为;

(5)承租期间未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未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

(6)主动配合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对承租房屋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四)符合上述条件的下列家庭不得申请

1、拥有营业性用房的;2、家庭成员有吸毒等违法行为的;3、不如实申报家庭情况、不配合调查的;4、已纳入住房保障失信名单的。

(五)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面积认定

1、家庭收入包括:(1)工资、奖金、补贴、补助;(2)退(离)休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下岗工人基本生活费、职工遗属生活费;(3)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4)投资、经营性收入;(5)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6)其他劳务收入。

2、家庭住房面积包括:(1)私有房屋面积;(2)承租的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面积;(3)非特殊原因(如: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出售住房的)申请家庭在申请前5年内所转让的住房面积;(4)住直系亲属住房面积(直系亲属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符合下列情形的低保、低收入住房未达标家庭,视同无房家庭:有自搭(违建)的住房,建筑面积超标,如自行拆除自搭(违建)房屋且租赁私房的;退出原租赁国有公房且无其他住房的;住直系亲属住房且原住房面积未达标的家庭,搬离直系亲属房,在外租房的;自有住房经鉴定达到D级以上危房的家庭,搬离自有私房的。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2、住房状况证明:租公房的,提供单位和居住所在地的社区(村)共同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及租赁合同;租私房的,提供居住所在地社区(村)与出租人共同出具住房状况证明,并提供租赁合同;住私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县不动产局产权产籍查询证明。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租金缴纳收据;

3、收入状况证明: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低收入家庭提供申请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其他家庭:有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单位的提供居住所在地社区(村)出具的收入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未婚的由居住地社区(村)出具证明;

5、残疾、大病、烈士遗属、退役军人、优抚、荣誉证书等证明;

6、外来务工人员还应提供劳动或聘用合同;

7、新就业职工、青年职工应提供劳动或聘用合同、学历证明等;

8、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申请与审批程序

住房保障中心、民政办、镇及社区居委会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住房保障申请的常态化。社区(村)负责辖区内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核定的日常服务及初审工作。县城区各社区(村),要积极主动履行工作职责,将符合条件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积极宣传相关政策,主动帮助符合条件的居民提出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家庭的收入核定工作;县不动产局负责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核定工作;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核查和审批工作。

申请住房保障以家庭为申请单位,共同生活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每个家庭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具体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预登记: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共同申请人户口簿等材料到县住房保障中心业务窗口申请预登记,领取申请审批表(经县住房保障中心受理人员签字后生效)。

(二)初审:申请人持生效表格及相关资料向居住所在地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社区(村)在受理申请时,要审查资料是否完整、齐备、规范,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社区(村)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口、就业、收入和住房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对经调查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社区(村)内张榜公示7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社区(村)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县住房保障中心,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复查和审批:县住房保障中心受理人员应仔细审查社区(村)上报的材料,主要审查手续是否齐全、完备,表格填写是否规范,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对审查合格的签署受理意见,社区(村)上报的资料至少应具备申请书、产权查询、收入核定、租赁协议、银行卡、户口及户主身份证等资料,申请书应如实说明家庭的经济状况、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及居住状况,房屋租赁协议须明确房屋的详细地点、协商条款、联系方式等;县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财政、民政、社区(村)等部门组成联合核查组,核查组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大数据比对等方式就申请人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复核,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县住房保障中心在住房保障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限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住房保障中心签署审批意见后作为保障对象予以保障,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建立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及配租后期管理机制

根据《湖北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信用管理及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在受理或实施住房保障相关业务时,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查询业务对象的信用状况,对存在失信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和失信行为惩戒措施予以处理。

保障家庭信用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方式采集:保障家庭自行申报、承诺;县住房保障中心在管理过程中获取的材料;相关部门提供涉及保障家庭违法违规行为的材料;社会公众投诉、来信来访、媒体报道涉及保障家庭保障资格违法违规并经查证属实。

对于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应当列入失信对象名单,县住房保障部门要定期将失信名单予以公示,并书面告知失信对象:

(一)以隐瞒、虚报、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公租房租金减免,责令限期退回和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拒不退回或拒不补缴租金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

(三)违规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责令限期改正和恢复原状,逾期拒不改正或恢复的;

(四)违规转让、出租、转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活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五)不再符合保障条件,限期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公租房租金减免补贴,逾期拒不退回的;可以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续租公共租赁住房,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应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行为。

违反以上六项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县住房保障中心应依法作出责令期限腾退的决定。承租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承租人在腾退决定期限内不腾退的,由县住房保障中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监督管理

(一)住房保障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未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给予政纪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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