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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新县畜禽养殖场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yxxrmzf/2019-00065 发布日期 2019-07-10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
文号 文件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所属机构 阳新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新县畜禽养殖场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阳新县畜禽养殖场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日


阳新县畜禽养殖场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为规范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减少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阳新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环保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和湖泊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镇(区)按照职责分工,统筹做好畜禽养殖场(户)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畜禽养殖场建设应符合文物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化旅游总体规划、镇(区)总体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

各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建设监管。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在限养区、适养区新建和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设计规模:生猪≥500头<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50头<年出栏>、肉羊≥100头<年出栏>、蛋禽≥5000只<年存笼>、肉禽≥10000只<年出笼>),严格按照以下流程执行:养殖场在建设之前,业主先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社区)审查同意的,由村、居民委员(社区)向镇(区)提交养殖场建场请示;各镇(区)收到村、居民委员(社区)的养殖场建设请示后,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县环保局和县农业农村局提交拟建养殖场布局图、粪污处理工艺图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及相关材料,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和湖泊局、县环保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等现场勘查,现场审查后,应在《阳新县畜禽养殖场建设联合审查意见》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审查一致同意的,由各镇(区)负责组织签订设施农用地协议并代收土地复垦保证金后,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方可批准建设,并将相关批准资料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备案;经审查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各镇(区)组织相关单位依法拆除,由相关部门实施处罚。

第五条 对畜禽养殖专业户(设计规模:50头≤生猪<500头<年出栏>、5头≤奶牛<100头<存栏>、10头≤肉牛<50头<年出栏>、20头≤肉羊<100头<年出栏>、500只≤蛋禽<5000只<年存栏笼>、2000只≤肉禽<10000只<年出栏笼>)的建场审批参照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程序执行,由各镇(区)组织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现场勘查,符合规划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说明理由告知业主。未经批准,业主违规滥搭乱建的,由各镇(区)组织相关单位依法拆除。

第六条  在限养区和适养区内改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根据养殖设计规模分别参照本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执行。

第七条 在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中,坚决遏制随意变更建设内容或改变用地性质等现象发生,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生态公益林区、天然林保护区、森林与湿地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和各类自然保护区内选址建设养殖场。

第八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建成后,各镇(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环保执法;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依法审查动物防疫条件,经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第九条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专业户的日常监管由各镇(区)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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