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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新县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yxxrmzf/2022-00026 发布日期 2022-08-30 发布机构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文件分类 综合政务 所属机构 阳新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新县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的通知

成文时间:2022年8月26日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阳新县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6日

阳新县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制度所称持证上岗,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定职责直接对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的专职人员、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授权或委托行政执法的人员)应当持有湖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湖北省行政执法证》)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本制度所称资格管理,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认定和取消、行政执法证核发和使用等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在编、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且经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县司法局按程序向省政府申领。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由县司法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行政执法实行一人一证制度,持证人必须严格按照证件中规定的执法类型,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  行政执法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主动出示《湖北省行政执法证》,并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未持有《湖北省行政执法证》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检查或处罚。

第六条  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其他证件均不能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代替《湖北省行政执法证》,对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与《湖北省行政执法证》有同等效力的证件,必须到县司法局备案。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湖北省行政执法证》的日常管理,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档案,每年定期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资格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报县司法局备案。清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进人员行政执法证申领;

(二)执法证遗失、损毁补办;

(三)持证人员岗位变动的换证;

(四)不合格执法人员执法证暂扣、吊销;

(五)退出执法岗人员执法证的回收、注销;

(六)除《湖北省行政执法证》以外已失效执法证件的回收、处理。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廉洁奉公、依法行使职权,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持证人员,行政执法部门有权暂扣其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按程序吊销其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作出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并由其所在行政执法部门收缴其证件:

(一)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

(二)无故不参加岗位培训或考核的;

(三)涂改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将行政执法证件转借他人的;

(四)其他应当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形。

因前款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在暂扣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作出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并由县司法局收缴其证件:

(一)受到刑事处罚、行政拘留或者开除处分的;

(二)利用行政执法权牟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等行为受到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四)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

(五)因违法执法导致行政执法行为经行政诉讼败诉、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并引起国家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执法人员工作纪律,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连续两年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件持有人所在单位应当将行政执法证件收回,并交县司法局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注销:

(一)因工作调动、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行政执法机关,不再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二)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权限执法或非公务活动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利用行政执法证件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

(三)使用伪造行政执法证件或者以欺骗等手段骗取行政执法证件的;

(四)行政执法人员非法或不当行为给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较大损害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资格动态管理以及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参加行政执法培训情况,纳入法治建设绩效考核内容。

本制度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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