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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建立县镇两级行政执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yxxrmzf/2022-00027 发布日期 2022-08-30 发布机构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文件分类 综合政务 所属机构 阳新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建立县镇两级行政执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成文时间:2022年8月26日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关于建立县镇两级行政执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6日

关于建立县镇两级行政执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

为落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创建“一体四化”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先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阳政办发〔2022〕1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制定建立县、镇两级行政执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如下:

一、总体目标

按照权责明确、衔接有序、协作有力、运行顺畅的原则,完善镇(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厘清执法边界和责任关系,完善镇(区)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间的信息共享、线索和案件移送、联合调查、案情通报等协调配合机制,逐步实现镇(区)综合执法与县级专业执法的有机结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二、工作制度

(一)信息共享制度

1.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各镇(区)就下列事项,应主动公示、信息共享,并向县司法局报备:

(1)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的;

(2)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调整的;

(3)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指南、流程调整的;

(4)其他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

2.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与各镇(区)就综合执法相关的统计分析数据,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各类动态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行政检查记录、执法工作简报等应按需进行共享。

3.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各镇(区)要建立执法事项联系人制度,压实对接联系责任,落实首问首办负责制,推动实现行政执法信息的互联互通。

4.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原则上应当自形成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共享,因收集、整理等原因无法按时共享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及时与相关方面沟通。

(二)案件移送制度

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与各镇(区)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1.各镇(区)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或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镇(区)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当立即劝阻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部门查处。

2.各镇(区)、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移送的案件材料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现场检查记录、投诉举报材料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等。

3.案件移送应当以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或镇(区)人民政府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除外。

(三)联合执法制度

1.建立各镇(区)与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制度,具体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协商解决监管中相关管理和法律适用问题,协调推进重大联动执法工作等。

2.各镇(区)与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明确联合执法联络人,指定专人负责对接联络工作。对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可会同县级相关执法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具体案情,商讨相关对策,开展联合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如重大治安、安全隐患等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接到通知的部门应立即派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对接到通知后不能说明理由又拒不处理的,应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3.落实镇(区)对辖区内需多部门协调解决的综合性事项的协调权和督办权、对有关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负责人任免调整奖惩的建议权。全县各级各部门应统一思想、共同行动,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着力增强镇(区)统筹协调功能,以快速调动执法力量解决问题。

(四)执法委托制度

1.镇(区)在执法巡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线索、违法事实属于县直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应及时向县直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县直行政执法部门也可将此案委托给镇(区)执法机构代为行使职权,执法主体为该县直行政执法部门。

2.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因工作需要,可将管辖的执法事项在一定期限内委托给镇(区)执法机构代为行使职权,执法主体为该县直行政执法部门。

(五)执法协助制度

1.各镇(区)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中,发现认定违法事项需要由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及鉴定的,应当及时书面函告涉及部门,涉及部门对镇(区)履行职责应当予以积极的支持和配合,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并移交镇(区),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涉及部门应当立即派执法人员现场处置;对于情况特殊或认定过程所需时间较长的,涉及部门应事先告知镇(区),可适当延长时间出具认定结论;因办案需查阅、复制相关部门档案等资料的,涉及部门应积极支持,不得推诿、刁难。

2.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协助各镇(区)加强对行政执法事项的业务培训,通过业务实习、集中培训、考试考核等多种方式,提高各镇(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业务能力,提升行政执法效能。

(六)争议协调制度

镇(区)与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应当及时协商解决。经自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提请县司法局进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县司法局收到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备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本相关规定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争议协调的行政执法机关。

(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各镇(区)应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沟通对接,严格执行案件移送标准,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做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

三、工作要求

各镇(区)、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负责到人、巡查上报、执法处置和协调等统一的内部运行管理制度。县司法局各基层司法所作为镇(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各镇(区)、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做到依据公开、决策公开、执行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现全程留痕、可追溯、可追责;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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