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新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阳新县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制度》的通知 | ||||
---|---|---|---|---|---|
索引号 | 000014349yxxrmzf/2023-00056 | 发布日期 | 2023-08-11 | 发布机构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文件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所属机构 | 阳新县人民政府 |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阳新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阳新县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7日
阳新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县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各行政执法部门对其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所实施的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验和评价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适用本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对其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以下简称县行政执法监督局)具体组织实施。
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六条 县行政执法监督局牵头成立由县政府办公室、人事、监察、法制等部门组成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领导小组的成员,在对其所属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时,应当实行回避。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七)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情况;
(八)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九)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十)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
(十一)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把日常检查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二)检查有关文件、资料及执法案卷;
(三)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四)检查行政执法行为被投诉的情况;
(五)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六)组织执法专案调查;
(七)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八)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九)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应于每年第二季度制定出本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确定当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对象、内容、方法和评分标准。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成绩作为县人民政府评价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年度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分值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对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于被评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本年度的评优资格,对于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部门,按规定程序对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诫勉。
第十二条 县行政执法监督局应将评议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行政执法监督局提出书面意见。县行政执法监督局应在收到行政执法部门的书面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本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公务员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由县行政执法监督局在评议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在县政府网站公示。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本部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县行政执法监督局备案。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参照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县行政执法监督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阳新县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县行政执法情况,加强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并将全县行政执法情况及时上报省、市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制度,是指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以下简称县行政执法监督局)对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其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所承办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数据统计并进行分析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条 县行政执法监督局负责向全县行政执法机关收集行政执法数据统计表(见附件),县直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统一格式填写表格并上报。
第四条 统计内容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执法案件,还包括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投诉举报案件等。
第五条 县直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都要进行执法统计工作,均需按规定要求上报,接受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
第六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快速时效的原则,县直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应认真负责,如实填报。
第七条 县行政执法监督局收集行政执法数据统计表后应及时形成行政执法统计分析报告。
第八条 分析报告内容包括现状概述、存在问题、分析原因、改进计划等。尤其是对各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要进行周期性、阶段性汇总分析。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行政执法监督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执法数据统计表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