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繁体中文 无障碍阅读 长者专区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规范性文件
名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新县县级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3-87125 发布日期 2023-07-25 发布机构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文件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所属机构 阳新县人民政府
效力状态 有效 文件类别 规范性文件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新县县级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阳新县县级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1日 

阳新县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以下简称县级转贷纾困基金)管理,切实发挥县级转贷纾困基金作用,有效缓解产品有市场、发展前景好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流动性困难,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湖北银保监局<关于建立湖北省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通知》(鄂财金发〔2022〕34号)、《湖北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县级转贷纾困基金主要为实体经济领域生产经营基本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信用信息记录良好、符合流动资金贷款发放条件、资金周转暂时遇到困难并将纳入银行续贷支持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短期资金融通服务,帮助企业按期还贷、续贷。对于企业挪用于违规领域或限制性行业的到期贷款,不予支持。

第三条  县级转贷纾困基金由县政府主导设立,坚持政策指导、市场运作、封闭运行的原则,坚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通过市场化配置资源,实现可持续经营。

第二章  基金构成

第四条  县级转贷纾困基金通过设立基金池的方式进行管理,本着持续平稳运行、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的原则,基金额度由县政府根据基金运行及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县财政首批注入资金8000万元。

第五条  县级转贷纾困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原则,健全专户管理制度,加强专户日常监管,确保县级转贷纾困基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安全运行。

第六条  县级转贷纾困基金应充分发挥引导放大和保证增信作用,依据《湖北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报经县财政局同意并备案后,可向省级转贷纾困基金机构拆入资金。

第三章  基金管理运营机构

第七条  阳新县长信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信公司)受县政府委托,作为我县县级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负责县级转贷纾困基金管理和运营。

第八条  长信公司要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和完善公司章程,建立法人治理机制,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充分履行以下职能:

(一)建立全县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对接合作银行机构,签订应急转贷业务合作协议,制定业务操作流程,协调解决业务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对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情况全程跟踪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回收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确保应急转贷业务规范化运营,强化业务信息共享,及时协调合作银行转贷审批和放款中存在的问题。

(四)加强调度统计,每月末向县财政局报告当期全县转贷纾困基金(包括省级基金)使用、经营收益、基金回款等相关情况。

第九条  长信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要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及时受理县内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转贷资金申请,本着先急后缓、比例调配的原则匹配使用基金。

第十条  长信公司管理层及业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品行和声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熟悉经济、金融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第十一条  长信公司本着收益与风险匹配、市场化可持续、保本微利运营的原则,向转贷客户收取转贷基金运营管理费用,用于业务推广、支付员工报酬、税费缴纳、业务系统开发等支出。

第十二条  长信公司要与县内自愿合作、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分担及债务追偿等要约条款。

第四章  基金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转贷纾困基金支持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阳新县行政区域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管理规范,会计制度健全,依法合规经营。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安全生产达标,生产经营基本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信用信息记录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违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流动资金贷款(含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应符合《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等有关规定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和标准。

第十四条  对于技术创新能力强、产业转型发展引领作用突出、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县相关部门推荐的民营骨干中小企业,县级转贷基金优先给予支持。对国家和县规划发展的重点产业、关键产业链和重大投资、技改项目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五条  申请使用县级转贷纾困基金,需执行以下操作流程:

(一)资金申请。转贷企业(个体工商户)应于贷款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向长信公司提出转贷基金使用申请。    

(二)资金划转。公司对客户转贷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获得合作银行同意转贷的证明材料(承诺书)的基础上,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将基金划入转贷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账户。

(三)资金收回。合作银行贷款发放后,转贷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在贷款发放当日将所借资金归还县级转贷纾困基金专户。

(四)资料归档。每笔县级转贷纾困基金收回后,长信公司要尽快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文件立卷归档(包括线上资料),以备后查。

第十六条  县级转贷纾困基金支持单个企业(个体工商户)原则每年不超过两次,逐步压缩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期限,单笔业务不超过10天,单笔转贷额度一般不超过实缴到位基金总规模的10%(或1000万元,以两者孰低为原则确定)。

第十七条  县级应急转贷纾困基金使用费按0.6‰(日)收取,长信公司可根据转贷企业(个体工商户)实际情况,实施差别化费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日利率水平。

第十八条  长信公司应根据业务需求,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建立健全年度绩效自评体系,科学制定工作目标,不断提高应急转贷基金周转次数,逐步降低基金使用费率。

第五章  风险防控

第十九条  长信公司要进一步强化风险控制意识,根据不同转贷业务分类,制定和完善基金运作风险防控制度和内控管理制度,积极防范道德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

第二十条  长信公司要根据企业应急转贷业务特点组建专业团队,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实行定期轮岗、双人操作、相互制约,相关管理制度和重点岗位人员分工应向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长信公司要持续开展企业应急转贷业务培训,切实提升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和风险识别防范能力。严格执行行业自律公约、强化转贷业务管理和引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  长信公司要在内部设立应急转贷纾困资金业务评审委员会,定期对国家产业和金融政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合作银行授信政策进行研究评估,研判企业应急转贷业务的行业、区域和操作等方面风险。

第二十三条  长信公司应对转贷客户匹配资金使用情况建立全程跟踪管理制度,对重要环节实行重点监控,保证资金使用安全。

第二十四条  长信公司应建立风险拨备制度,坚持科学审慎原则,按年度税后利润的10%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业务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风险准备金累计金额达到实缴到位基金规模的3%后,可暂不再计提。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除用于补偿业务经营形成的资金损失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长信公司要同合作银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共同加强关键环节风险防范,针对银行转贷协议等转贷证明材料真实性、企业还款账户是否查封冻结、资金挪用可能性等重点风险隐患,提前研究制定有效防控措施。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为县级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主管部门,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筹集安排县级转贷纾困基金;负责指导县级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坚持政策性转贷基金定位,严格按基金管理要求开展业务;加强对县级转贷纾困基金运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重大问题及时报县委县政府审议;组织有关部门对县级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建立和完善县级转贷纾困基金业务统计制度,每季度汇总县级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支持企业转贷数量、转贷规模、经营收益、基金回款等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县金融办负责督导各镇、区相关部门开展业务指导,积极协调运行中的重大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对县级应急转贷纾困基金运营机构进行绩效评价。会同阳新银保监组负责实施差异化监管方式,支持和引导相关合作银行机构优化中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第二十八条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督导各镇、区相关部门组织对辖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依规申请使用相关资金。

第二十九条  人民银行阳新支行负责利用再贷款和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对相关合作银行机构进行激励约束。

第三十条  县银保监组负责实施差异化监管方式,支持和引导相关合作银行机构优化中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长信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规定,规范开展企业应急转贷业务,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开展其他转贷业务。

第三十二条  长信公司要规范使用县级应急转贷纾困基金,闲置资金原则上可以存放银行机构、购买随时可变现的国债和评级AA+(含)以上的金融债券,不得对与县级应急转贷纾困基金无关的社会主体拆借资金,不得进行股票、期货、房地产等高风险投资。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用于对外捐赠、赞助等支出。

第三十三条  长信公司要规范业务收费行为,对申请转贷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匹配资金时,除按管理办法要求收取资金使用费以外,不得另行收取顾问费、咨询费、材料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  长信公司应于每年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并于次年3月30日前将审计结果和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县财政局。

第三十五条  由于合作银行主观原因(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银行放款流程改变等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以外)未按期续贷,导致资金未能按时归还基金账户的,长信公司要取消合作银行资格,并依法向其追偿。因不可抗力等其它因素导致转贷基金资金发生损失的,公司应与合作银行协商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由于申请企业原因导致借贷资金未能按时归还基金账户的,公司要取消该企业申报县级应急转贷纾困基金资格,并依法向其追偿;对于恶意违约的企业,将其违约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征信服务平台,按规定予以惩戒。

第三十七条  由于长信公司、转贷申请企业、合作银行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县级应急转贷纾困基金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金融办负责解释,暂定有效期为2年,并自印发之日施行。


政策解读:媒体解读|关于《阳新县县级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点击咨询智能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