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新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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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2024-52596 | 发布日期 | 2024-06-04 | 发布机构 | 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文件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 所属机构 | 阳新县人民政府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件类别 | 规范性文件 |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阳新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4日
阳新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创业的积极作用,推动创业就业,促进民营小微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鄂财金发〔2023〕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阳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应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向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担保公司)提交担保申请,向经办银行提交贷款申请,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
第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按照“银行申请、据实结算、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包括:个人和小微企业。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
1、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 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
1.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合伙创业或小微企业执行。
第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的用途限于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及小微企业的开办经费、技能技改和流动资金等生产经营方面。
第三章 贷款额度及期限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创业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八条 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400万元。
第九条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借款人向县担保公司提交担保申请,由县担保公司按相关规定提供的担保。
第十一条 借款人向县担保公司提交担保申请的,应按要求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县担保公司对创业担保贷款应逐步降低反担保要求,可采取财产质押、自然人担保、企业联保等多种反担保方式。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一)个人申请的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
(二)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
(三)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四)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
(五)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第五章 贷款申请、审批及发放
第十四条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部门联审联调机制,对3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由人社部门牵头,会同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实行每周集中联审,对30万元以上的创业担保贷款实行每周集中联合调查。
第十五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审核及发放
(一)所需材料:①贷款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未婚的无须证明);②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特殊行业需提供特殊经营许可证);③申请人《就业创业登记证》;④《阳新县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贷款审批及发放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镇(区)人社中心受理、部门联合审核、经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程序办理。
(1)镇(区)人社中心受理。初审申报材料,核发《阳新县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办理《就业创业登记证》,并向县就业中心上报申报资料。
(2)部门联合审核。县就业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及时联合担保公司、经办银行开展集中审核和实地调查,并会商审批贷款额度。
(3)发放贷款。部门联审通过后,由担保公司向经办银行出具《贷款担保函》,经办银行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后放款。
第十六条 小微企业贷款申请、审核及发放
(一)所需材料:①《阳新县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身份证、企业简介、特殊行业相关证件的复印件;②分别提供上年度12月份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员工花名册及其工资表;③当年新增就业人员《就业创业登记证》、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新增就业人数需占企业总人数的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④企业利润表。
(二)贷款审批及发放流程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企业自愿申请,部门联合审核,经办金融机构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1)贷款资格审核。贷款申请企业向县就业服务中心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县就业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将材料转交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审核,并会同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开展实地联合调查。
(2)发放贷款。联合调查通过后,人社、担保公司、经办银行会商审批贷款额度,并由担保公司向经办银行出具《贷款担保函》,经办银行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后放款。
第十七条 大力推行创业担保贷款全程线上办理,依托“东楚融通”网上金融平台,实现创业担保贷款线上一键申请,限时完成审批。
第六章 贷款贴息
第十八条 贷款利率。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上限为LPR+250BPs,具体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和担保公司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贴息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30万元和小微企业400万元以内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分担比例为市县承担30%,省级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承担70%;小微企业担保贷款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部分贴息资金由省级和市县按照1:1的比例分担。
第二十条 贴息资金审核拨付。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县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财政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并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
第七章 贷款风险控制、清偿及追偿
第二十一条 贷款风险控制
1、坚持封闭管理、单独核算的原则,严格创业担保贷款基金使用和管理。担保基金利息收入划拨到财政,由财政及时补充到基金中。
2、经办金融机构按担保基金10倍的比例发放贷款。当经办金融机构创业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在此期间,经办银行不计收罚息。
第二十二条 贷款清偿和追偿
创业担保贷款到期,由经办银行负责贷款回收,确保不因创业担保贷款逾期产生不良贷款。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时,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按80%和20%的比例履行清偿责任。
确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贷款无法偿还需要代偿的,由经办银行向担保公司提出申请,担保公司应及时函告人社和财政,并开展联合调查核实后,组织相关材料报创业担保贷款联席会议研究,核批利用创业担保基金予以部分或全部代偿。创业担保基金只代偿贷款本金。代偿后,经办银行和担保公司应采取有力措施对借款人或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八章 优化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明确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落实部门责任,细化工作措施。
人社部门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资格条件的审核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具体业务指导。
财政部门负责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本级分担部分纳入预算管理;按时办理上级贴息资金申报,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和结算工作。
担保公司负责对贷款申请人提供担保,根据政策规定办理反担保手续,给予出具担保函;对逾期还款的负责清偿,并采取有力措施对借款人或担保人进行追偿。
各经办银行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审核、发放、回收、追偿工作,按规定向县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贷款发放相关信息和贴息申报。
第九章 组织、制度和机制保障
第二十四条 在县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创业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县政府金融办、财政局、人社局、担保公司、各经办银行为联席会议组成单位。联席会议主要是通报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实际问题,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第二十五条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各经办银行要建立区别于其它商业贷款考核制度的创业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前已生效合同对应的创业担保贷款,按原政策标准和合同约定执行。原《阳新县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办法》(阳政办发〔2022〕9号)同时废止。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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