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2025年度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办法的通知 | ||||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6-06683 | 发布日期 | 2026-01-28 | 发布机构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号 | 文件分类 | 所属机构 |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件类别 | 规范性文件 | ||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关于2025年度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5日
关于2025年度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
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市、县各级政府关于金融工作部署,充分调动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扩大金融供给、降低融资成本、推进金融创新,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为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进入全国百强提供金融支撑,确保我县全年贷款增速达到12%以上,力争达到16%,奋力实现全县各项贷款余额突破500亿元的目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考核评价办法。
一、考评对象
农业发展银行阳新县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阳新县支行,湖北银行阳新县支行,阳新农村商业银行、阳新汉银村镇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
考核项目分三项,分别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综合考核项目、支持重点项目建设、金融服务满意度。
(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综合考核项目(100分)。
1.贷款增长率(20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各项贷款与年初余额比较的增长率为考核依据进行排名,第一名得20分,第二名得18分,每降低一个名次少计2分。
2.净增贷款额(15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各项贷款与年初余额比较的增加值为考核依据进行排名,第一名得15分,第二名得13分,每降低一个名次少计2分。
3.贷款余额(15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各项贷款余额为考核依据进行排名,第一名得15分,第二名得13分,每降低一个名次少计2分。
4.新增存贷比(15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增量比值情况进行排名,第一名得15分,第二名得13分,每降低一个名次少计2分。
5.不良贷款率(10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不良贷款余额与总贷款余额的占比进行排名,第一名得10分,第二名得9分,每降低一个名次少计1分。
6.五大金融(25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各金融机构立足职能,为我县重大战略和重点领域提供金融支持。国有银行全面加大对金融“五篇大文章”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当好服务实体经济主力军。中小银行选择金融“五篇大文章”中与自身定位和能力契合的领域,提供专业化精细化金融服务。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五大金融贷款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五大金融贷款增量不低于30%,单项贷款增速不低于总贷款增速。
(二)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全县重点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为考核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前介入,并提供信贷支持,且出台相关配套支持方案或措施得5分;每支持一个项目得5分,没有提供信贷支持的不得分。由被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评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考核主体与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
(三)金融服务满意度。
以民企、小微企业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水平、工作效率的满意程度为考核依据。以经济开发区、富池镇、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县民政局、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局等单位年末发放不少于100份评价问卷调查表进行统计。统计问卷调查表总得分,第一名得25分,第二名得23分,每降低一个名次少计2分。
四、考评结果运用
考核分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日常考核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以年终考核为主。根据考评结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综合排名。
(一)按照得分从高到底排序,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综合考核项目前三名,给予“全县金融支持阳新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突出单位”称号;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前两名,给予“全县金融支持阳新重点项目建设贡献突出单位”称号;金融服务满意度前三名,给予“民企最满意银行”称号。
(二)对评价得分排最后2位的银行进行约谈、通报,并向其上级行(社)通报评价结果,连续两年排名倒数第1的取消财政对公账户。
(三)金融管理部门将年度评价结果作为综合评价、监管评级的参考依据之一。
(四)年度评价结果作为县级财政资金存放综合评分依据,所占权重为50%。县级财政资金存放主体部门个性指标占综合评分权重为30%,县国资局支持国有平台融资评价指标占综合评分权重为20%,具体方法由县财政局(县国资局)等单位另行制定,且不再重复设置与本评价相同的指标。
县级财政资金范围包括财政专户资金、住宅维修(房改售房)资金、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政府财政资金。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政府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阳新监管支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察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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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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