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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新县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6-06685 发布日期 2026-01-28 发布机构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文件分类 所属机构
效力状态 有效 文件类别 规范性文件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新县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阳新县关于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5日

阳新县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实现两项政策有效衔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迅速落实2025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创新建立“监测体系、标准体系、政策体系、工作体系”四大体系,逐步健全完善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监测帮扶机制,把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常态化帮扶,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防止返贫和低收入人口帮扶,优化政策供给,强化资源统筹,健全工作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积极推进民政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要求

(一)全面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

1.特困供养人员的认定。根据《湖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按照程序认定为特困供养人员。同时,符合防返贫监测条件的,增加“防返贫监测对象”标识。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根据《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确认的家庭成员的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按照程序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同时,符合防返贫监测条件的,增加“防返贫监测对象”标识。

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认定。根据《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确认的家庭成员的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生活困难的家庭,按照程序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同时,符合防返贫监测条件的,增加“防返贫监测对象”标识。

4.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认定。按照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标准,开展认定。

5.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根据《湖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确认的家庭成员的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符合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60%或者扣减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必需支出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两种情形之一,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标准,且未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生活困难家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具体认定程序可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规定执行。同时,符合防返贫监测条件的,增加“防返贫监测对象”标识。

6.其他低收入人口的认定。暂不符合前述5类对象认定标准,确有困难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现衔接并轨工作专班)认定的其他低收入人口,认定为其他困难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一年内申请社会救助未通过或两年内因家庭经济条件好转退出救助范围的对象,作为其他困难人员纳入动态监测范围。

三、工作措施

(一)推动工作队伍相融合

将镇村两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工作队伍与民政部门工作队伍相融合,成立镇级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工作专班,共同开展困难群众信息收集、会商研讨、走访摸排、救助帮扶等工作,实现低收入人口一次申请,同步调查核实,同步分类审核确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下称:低保)、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下称: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身份。

(二)实现认定标准相融合

1、监测标准一致。低收入人口监测标准按农村低保标准的两倍实施,将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及其他困难人员等全部纳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范围。

2、家庭成员认定一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和全日制本科以上靠家庭供养且无收入来源的学生)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3、收入核算一致。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6)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依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执行。

(7)低收入人口通过就业、产业帮扶第一年获得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4、支出扣减一致。家庭支出范围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生产生活所需的必要支出:

(1)医疗支出按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3倍据实扣减;

(2)教育支出按就学地同类公办教育机构学费(保教费)标准扣减;

(3)重度残疾人的残疾保障支出按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2倍据实扣减,其他残疾人保障支出按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据实扣减;

(4)婴儿营养支出按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1.5倍据实扣减。

5、财产标准一致。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家庭财产的认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资产总值人均低于当地4倍年低保标准;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拥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且车辆价格低于当地12倍年低保标准;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住房包括产权住房,不包括宅基地住房);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

(三)落实认定流程相融合。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照“个人申请、镇级受理、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确认审核”程序进行认定。

1.个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地或居住地镇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签署申请、授权及承诺书。

2.镇级受理。镇级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或其受托人提交的基本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对象;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所需材料。同时,提请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开展核对。

3.民主评议。村协助镇级对申请情况开展核实,全面了解申请对象家庭收入、财产及支出情况。村级工作人员、驻村工作队、村民代表对核实情况开展民主评议,提出是否符合农村低收入人口条件的建议。

4.公开公示。村级将民主评议情况在村公示7个工作日。

5.审核确认。镇级人民政府召开审核确认会议,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统一认定为农村低收入人口或监测对象,分类确认农村低收入人口和监测对象类别,审核确认结果提交县民政局和农业农村局。

6.渐退监测。对积极就业、发展产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收入人口救助标准的对象,或及时主动报告因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低收入人口救助条件的家庭,审核确认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2个月。一年内申请社会救助未获批和动态退出低收入人口不满两年的对象信息纳入数据库监测。

(四)健全监测数据相融合

1、线上依托低收入困难人口监测信息平台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民政部门与教育、医保、残联、人社、农业农村等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动态掌握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家庭支出、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筛查监测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低收入人口。

2、线下组织镇、村基层力量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核实处置,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收入人口,同步录入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完善动态监测指标体系,增加住房和饮水是否安全、有无劳动能力等监测内容。将“两不愁三保障”落实情况纳入镇村“主动发现”排查范围,常态化进行跟踪监测和巡访探视,确保其家庭成员结构、收入支出情况变化后,能够早发现、早介入、早帮扶。

在认定过程中,应先整户识别,符合低保、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整户认定为低保、特困人员;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整户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对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重病患者家庭成员按人施策实行单独保障,认定为低保对象或特困人员。对符合防返贫监测条件的,增加“防返贫监测对象”标识。

(五)健全帮扶政策相融合。县民政局将人员信息推送至农业农村、人社、政数、应急、卫健、医保、教育、住建、水利、残联、妇联、总工会等部门,由各相关部门分层分类落实帮扶政策,建立政策落实工作台账,每季度反馈至县民政局。

1、强化帮扶措施衔接

(1)基本生活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低收入人口,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给予基本生活保障。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完善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适时提高救助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2)专项社会救助。

医疗救助。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不低于个人缴费标准90%给予定额资助。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分别按100%、不低于70%、不低于60%、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分类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因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给予不低于50%比例的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的衔接,实现“一站式”结算,减轻困难群众就医负担。

教育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的在园幼儿、在校学生,按规定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学生资助政策。通过助学金、奖学金、助学贷款、生活补助等方式,保障困难家庭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防止因学返贫致贫。

住房救助。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并按规定给予租金减免。对唯一住房为C、D级危房或无房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及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等6类重点对象,符合政策条件的,全部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应改尽改。加强农村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住房安全隐患。

就业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以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通过产业发展、劳务输出、车间吸纳、以工代赈等方式进行就业帮扶,引导他们积极就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实现稳定就业增收。

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低收入人口,由急难发生地采取“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的方式及时给予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引导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和个人通过捐赠、设立慈善项目、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防止返贫和低收入人口帮扶。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机制,在监测平台上实现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方面的供需对接,为困难群众提供多样化救助帮扶。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推动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

2、健全动态监测机制。

(1)完善监测指标。建立健全涵盖收入、“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因病因灾因意外等支出、就业、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监测指标体系,全面、准确反映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低收入人口的生活状况和风险变化。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监测范围和预警阈值,提高监测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2)加强数据比对。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定期将监测对象和低收入人口数据与教育、医保、人社、住建、残联等部门数据进行交叉比对,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对象。通过大数据分析,对可能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家庭进行预警提示,为精准帮扶提供依据。

(3)强化实地走访。组织动员镇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帮扶责任人、网格员等基层力量,定期对监测对象和低收入人口进行实地走访,了解其家庭经济状况、生活需求和帮扶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动态变化信息。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确保帮扶措施落到实处。

3、加强资金保障衔接

(1)加大财政投入。县财政要加大对防止返贫和低收入人口帮扶的资金投入,统筹整合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社会救助资金等,确保资金投入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任务相适应。优化资金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重点支持产业发展、就业帮扶、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等领域。

(2)拓宽资金渠道。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防止返贫和低收入人口帮扶的信贷支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如小额信贷、产业贷款等,满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资金需求。积极争取社会捐赠、慈善资金等社会资源,拓宽帮扶资金来源渠道。

(3)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对财政衔接资金、社会救助资金等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高效。严格执行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绩效评价,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农业农村、财政、医保、教育、人社、住建等部门为成员的阳新县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全县两项政策衔接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镇(区)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政策衔接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强化部门协同。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监测和帮扶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教育、医保、人社、住建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好本部门的专项救助政策,共同做好防止返贫和低收入人口帮扶工作。建立健全部门会商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政策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严格监督考核。建立健全防止返贫和低收入人口帮扶工作监督考核机制,将政策衔接工作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帮扶成效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敷衍塞责的进行问责。

(四)加强宣传培训。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提高政策知晓度。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熟悉政策内容、掌握工作流程,提高政策执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及时总结推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附件:阳新县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政策清单

附件

阳新县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政策清单

政策

类别

政策名称

政策内容

牵头单位

(一)

产业帮扶

政策

稻谷补贴

以家庭承包农户、稻谷种植合作社、稻谷种植家庭农场、种植稻谷的组织为单位,对早、中、晚稻实际种植者(以下简称稻谷生产者),据实核定稻谷实际种植面积,按照谁种植谁得补贴,对国家明确退耕的土地、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等非法耕地上种植稻谷不给补贴。补贴面积超过确权确地实测面积或土地流转面积的2倍必须到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平台备案。

县农业农村局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补贴范围。在全县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2.面积申报。村委会组织农户据实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表》并签字确认,镇区政府组织面积、公示、核实无异议后,由农业农村部门汇总,报县政府审批。

3.补贴标准。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补贴面积与上级资金测算补贴标准。2025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73.2元/亩。

4.补贴发放。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委托代发的农村商业银行进行兑付,县农商行通过“湖北惠民惠农一卡通管理平台”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分别汇入全县农户的“一本通”存折。

5.政策咨询。欢迎大家对自身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权益进行维护,并对县财政、农业等部门补贴政策执行和金融机构资金兑付工作进行监督。

农机购置补贴

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湖北省确定的2024-2026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7大类36小类93个品目的农业生产机械,按照《湖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文件相关要求和标准予以补贴。

(二)

就业帮扶

政策

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对未就业或灵活就业的低收入劳动者,参加由人社部门定点培训机构举办的就业创业培训,按规定可以享受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200-3200元。

县人社局

就业创业培训生活补助政策

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含防返贫监测对象)、未维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按规定参加就业培训期间,可按照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日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21.8元/天)。

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政策

对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县人社局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

对大龄低收入人员(男性50-60周岁,女性40-55周岁)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与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每月200元,累计享受不超过36个月。

县人社局

(二)

就业帮扶政策

公益性岗位政策

乡村公益性岗位:对通过市场就业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低收入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农村河湖巡(护)河员:建立健全农村河湖管护体系,优先选用脱贫人口和低收入人口参与管护,鼓励设立农村河湖巡(护)河员。

县人社局

一次性交通补助政策

对有组织跨省务工的脱贫劳动力(男性16-60周岁,女性16-50周岁),按每人不超过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对有组织省内务工的脱贫劳动力(男性16-60周岁,女性16-50周岁),按每人不超过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

县人社局

返乡入乡创业补贴政策

对近5年内返乡后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低收入人员,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企业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吸纳脱贫人口,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对符合条件的扶贫车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一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与奖补。

县人社局

(三)

金融帮扶政策

小额信贷政策

将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纳入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支持对象,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对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且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县农业农村局

(四)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

低保政策

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依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和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2025年,农村低保标准为575元/人/月。

县民政局

特困政策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可申请享受特困救助供养,按规定程序办理。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特困对象按照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自愿选择供养形式。2025年,城市特困供养标准为1500元/人/月;农村特困供养标准为1030元/人/月。

县民政局

急难性临时救助政策

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对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和个人。急难型临时救助,原则上当天受理当天救助,待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签字、盖章手续。

县民政局

支出型临时救助政策

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对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对于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县民政局

(四)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查找不到,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是指达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赔付条件;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查找不到是指公安机关查找不到儿童父母身份信息;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去遣送(驱逐)出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标准比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临时在福利机构抚养的,按孤儿集中养育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社会分散生活的,按散居孤儿供养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确定发放方式。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补贴。

县民政局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代缴政策

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级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档次养老保险费。具多重身份的缴费困难人员,按照就高原则为其代缴一次。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上述困难群体口其他已脱贫人口可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

县人社局

孤儿保障政策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孤儿生活费实行社会化发放。实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助对象是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

县民政局

(五)社会关爱帮扶政策

农村留守儿童政策

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生活保障、临时监护、亲情陪伴、学习教育、安全自护、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关心关爱,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关爱保护机制。

县民政局

(六)健康帮扶

政策

资助参保政策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同时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1.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优抚人员、特困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二级及以上)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者、智力障碍患者、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等由政府给予全额400元参保补贴,个人无需缴纳参保费。

2.城乡低保救助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90%给予定额资助,即每人定额补贴360元,个人自缴参保费40元。

3.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2025年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50%给予定额资助。即每人定额补贴200元,个人自缴参保费200元。

县医保局

(六)健康帮扶

政策

住院医疗救助政策

1,农村低收入人口(已参保)规范就医,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在医疗救助年度限额内,个人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如下:

(1)特困人员为100%;

(2)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不低于70%;

(3)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救助比例略低于低保对象。

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和年度救助限额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2.不属于农村低收入人口且不属于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脱贫人口,不享受住院医疗救助。如因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经农业农村、民政部门认定为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对其身份认定前12个月内发生的住院等高额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剩余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经本人申请可给予一次性救助。已享受医疗救助、民政部门临时救助、慈善机构救助、社会捐助和商业保险报销等保障的医疗费用不纳入依申请救助范围。

基本医保政策:实施公平普惠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市域内全体参保人员享受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巩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确保县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总体稳定在70%左右。医疗救助政策:年度救助限额为6万元。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特困人员,不设起付线,救助范围内费用救助比例为100%;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不设起付线,救助范围内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部分救助比例为70%,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救助比例为75%;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的医疗救助起付线为1500元,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部分救助比例为65%,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救助比例为70%。违规未转诊、未及时结算扣减政策范围内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报销。全面实现参保人员市域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票制结算”。

县医保局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大病保险政策:在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普惠待遇政策的基础上,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不属于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的参保人群,享受普惠的大病保险政策,不享受倾斜待遇。

县医保局

门诊慢特病救助政策

1.脱贫人口中属于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已参保),可享受门诊慢特病救助,具体门诊慢特病病种、救助标准和年度救助限额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2.不属于农村低收入人口且不属于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脱贫人口,享受普通居民门诊慢特病待遇,不享受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

县医保局

门诊慢特病救助和住院救助政策

门诊慢特病救助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起付标准为5000元,倾斜救助年度限额原则上为5万元。在年度限额内,特困人员救助比例为100%;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的救助比例为90%;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数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的救助比例为85%。对特殊情形,可按“一事一议”机制进行救助,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

县医保局

(六)健康帮扶

政策

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

已参保脱贫人口患以下疾病且达到《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准入标准》的,可享受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待遇,具体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或年度定额标准由各市(州)确定,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职工医保不低于70%,居民医保不低于50%。全省执行统一的《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门诊慢特病分为门诊特殊疾病和门诊慢性病。

1.门诊特殊疾病。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苯丙酮尿症、地中海贫血、结核病、孤独症、生长激素缺乏症、肝豆状核变性等疾病。

2.门诊慢性病。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高血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脑血管病后遗症、肺源性心脏病、系统性硬化病、慢性骨髓炎、风湿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癫痫、脑瘫、慢性阻寒性肺疾病、特发性肺间质纤维化、阿尔兹海默病、甲状腺功能异常、慢性心力衰竭,以及心脏瓣膜置换、搭桥、体内支架植入术后等疾病。

参保患者患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门诊慢性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符合《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准入标准》的,可携带“2资料1证件”于工作日及时到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慢病科申报。

县医保局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政策

脱贫人口、六类低收入人口和四种慢性病人群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覆盖,慢性病每年开展四次健康管理随访服务。

【农村6类低收入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四种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县卫健局

健康调查核实

针对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主动入户摸排监测对象患大病、慢病等健康状况(核实率100%),加强数据的核实、上报等工作,做好防止因病返贫动态监测。

“一站式”结算和“3810”控费政策

农村低收入人口在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经转诊至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需缴纳住院押金、只需缴纳医保起付金额,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结算,并严格控制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超出“3810”比例的“三个目录”外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3810”控费政策:指农村低收入人口在县域内定点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3%。在县域内定点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这一比例不得超过8%。转诊到县外市内定点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这一比例不得超过10%。超出上述规定比例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三个目录”: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简称“三大目录”。】

县卫健局

(六)健康帮扶

政策

大病集中救治

稳定大病集中救治政策,大病患者救治率达100%。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的30种大病专项救治。将大病救治范围推广至所有患30种大病患者。大病救治患者均实行“两定一加强”“一人一档”“一人一方”服务管理。【30种大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儿童淋巴瘤、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尘肺、急性心肌梗死、风湿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血友病、地中海贫血、白内障、先天性唇腭裂、食道癌、肺癌、胃癌、肝癌、结直肠癌、宫颈癌、卵巢癌、乳腺癌、膀胱癌、肾癌、严重精神障碍、重型癫痫、尿道下裂、脑卒中、艾滋病机会感染、神经母细胞瘤、骨肉瘤、耐多药肺结核。】

县卫健局

(七)教育帮扶

政策

资助政策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在籍在园幼儿每生每年享受学前国家资助1000元,分学期发放。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在籍在校寄宿生小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生及特教生每生每年1500元,分学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原建档立卡、农村低保、农村特困、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此四类)小学生每生每年625元,初中生每生每年750元,分学期发放。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在籍在校学生享受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800/2300/2800元,分学期发放;(原建档立卡、农村低保、农村特困、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此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普通高中免学费,标准为省、市级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9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630元。

中职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在籍在校学生一、二、三年级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300元;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政地区学校就读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高等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取全日制本专科、研究生的可以无障碍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读书期间享受国家贴息政策,本专科生每生每年贷款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贷款最高不超过25000元。

县教育局

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政策

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已脱贫家庭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且取得正式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含在校期间顶岗实习)。按每生每学年不低于3000元给予补助。

县农业农村局

高职高专专项计划政策

继续实施高职高专乡村振兴专项计划(原高职高专精准扶贫专项计划划),安排高职院校专门计划招收原建档立卡户考生。

县教育局

(八)残疾人帮扶政策

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2024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县民政局

(九)农村危房改造帮扶政策

农村危房改造帮扶政策

根据《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等文件精神,2024年,我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分为三类:一类维修加固补助2万元;二类拆除新建补助4万元;三类对于经核实,家庭确实无经济来源收入,靠自身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户,由镇区申请,补助可提高至6万元。

县住建局

(十)商业补充保险政策

小额人身意外保险

意外伤害身故金保障30000元,凡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一次性给付保险金30000元;

2、疾病身故(含正常死亡)保险金5000元,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含正常死亡)一次性给付保险金5000元;

3、住院日津补贴保障6000元,凡因符合阳新县居民医保基本医疗补偿范围内的意外住院医疗,按每天50元标准予以补助,每年累计补偿天数不超过120天,挂床住院不在补助范围内;

4、小额平安保险违法行为或自杀行为引起的住院、伤残或死亡,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身故,必须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报案电话7334442或95519(意外身故24小时内报案,疾病身故72小时内报案),未及时报案的不予赔付。

5、意外伤害死亡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并对事故原因定性的意外死亡证明(含派出所出警后出具的意外死亡证明、交通事故证明、法院判决书、医疗机构抢救后出具的非疾病死亡证明等具有对死亡原因定论的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火化证明,两者必须同时出具,无法出具则按疾病身故赔付。

中国人寿保险

阳新分公司

防贫保

对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困难对象因病致贫因病因灾因意外导致家庭贫困的农户进行理赔,其中因病发生的住院医疗治疗,实际支付的属于黄石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报销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有关规定给予医疗费用报销后,保险人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费用的余额按比例赔付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太平洋保险公司

阳新支公司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察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8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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