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新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改革管理暂行办法》和《阳新县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期:[2022-04-01 08:59]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阳新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管理暂行办法》和《阳新县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5日

阳新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性成本,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根据《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县范围内依法登记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住所”,是指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于公示法律文书送达地、确定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地。住所只能登记一个。

本办法所称的“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经营场所与住所可以是同一场所,市场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登记的住所外有多个经营场所(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县市场监管局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县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行使登记管辖权。

各有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经营场所)前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等作用。

第六条  市场主体在经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生态环保、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房屋租赁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不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定外,不得利用居民住宅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餐饮、娱乐、洗浴、洗染、宾馆、酒店、健身、废旧物资收购、网吧、培训等影响安全、环保和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  违法建筑、纳入政府征收范围的建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其他建筑,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拟定,报市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实行动态更新。

第八条  本县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申报人规范、准确填报地址信息,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对其拟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权属关系、使用功能、拟作用途及利害关系人一致同意作出符合事实的承诺,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市场监管部门按其申报承诺的地址核定住所(经营场所),并在营业执照住所栏后标注“申报承诺”字样。

从事涉及前置审批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与相关审批文件记载的地址一致。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市场主体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一)申请人自主选择按原登记注册程序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的;

(三)有关单位或个人已对该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的;

(四)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信用尚未修复的;

(五)其他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情形。

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的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时依法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租赁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十条  法律、行规、规章未对市场主体住所作出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进行登记。

多个市场主体可以以一家托管机构的地址作为其住所进行登记。经各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各类创业园、产业园、创客空间、孵化园、总部经济中心的运营单位,依法登记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作为托管机构,为入驻市场主体提供地址托管、集群注册。托管机构负责入驻市场主体的信息联络、文书送达签收,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  除个体工商户外,在本市注册的市场主体,可以在本市区域内设立多个符合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属于本市任一登记机关管辖的,免于设立分支机构,按照申报承诺制的要求向住所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住所”登记项加注“一照多址”,并及时向经营场所所在地推送实施监管。

涉及前置审批的,应当进行分支机构登记。

第十二条  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部门要积极推动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与规划、公安等部门相关信息互联共享,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提供数据支撑。相关部门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市政务服务网实现市场主体登记、许可、监管、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协同联动监管。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投诉、举报、并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如无法联系的市场主体,将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经法定机关依法确认为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或者不具备住所(经营场所)特定条件等情形的,经营者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对作出虚假承诺或不实承诺申报登记的市场主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登记,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并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因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引发的民事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依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本县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阳新县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35号)文件精神,为简化住所(经营场所,下同)登记,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我县“互联网+”经济发展,结合阳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是指在阳新县(各园区)内,允许多家市场主体(下称“集群市场主体”,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以一家托管企业(即商务秘书公司,以下称商务秘书公司)的住所(经营地址)地址,作为各自的住所登记,并由该商务秘书公司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市场主体集群的注册登记模式。

允许个体工商户使用无字号进行注册登记

商务秘书公司主要负责为集群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物业管理、商务服务等配套服务,负责与集群市场主体、企业间的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并配合政府部门对集群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通过邮政、快递或者其他方式,按集群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地址递送集群市场主体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自商务秘书公司代理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集群市场主体。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特定文书送达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商务秘书公司代理签收递送给集群市场主体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后,应立即通知集群市场主体或集群市场主体所属平台公司。

第二章  商务秘书公司登记

第四条  商务秘书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商务秘书”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语。

第五条  商务秘书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包含以下内容:为集群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代理收发各类法律文书以及代办相关商务托管事务,房屋及场所租赁、物业管理等服务。

第六条  商务秘书公司应具备开展集群注册住所托管的能力,应当具有固定、真实、合法、安全的住所;租赁住所的,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且为集群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的期限不得超过该租赁期限;商务秘书公司托管集群注册市场主体数量应与其实缴注册资金及住所面积相符;商务秘书公司应当与集群市场主体签订合规经营承诺书(见附件3),住所证明样式附后(见附件4)。

第七条  商务秘书公司在场地租赁合同期限内无特殊原因不允许变更住所,合同期满后需要变更住所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集群市场主体并协助集群市场主体通过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登记方式办理住所变更。

商务秘书公司申请住所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已通知集群市场主体的情况说明。

第八条  申请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犯罪)记录、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  商务秘书公司终止从事托管业务的,应当通知并协助集群市场主体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在集群市场主体住所变更登记全部办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后,方可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商务秘书公司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须向登记机关提交集群市场主体住所变更登记全部办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的情况说明。

第十条  商务秘书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联络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资料修改登记。

第三章  集群市场主体登记

第十一条  申办集群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应当委托商务秘书公司办理,以商务秘书公司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托管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集群市场主体住所地址由“商务秘书公司地址”+“(集群注册)”方式组成。

集群市场主体办理其他许可审批及登记备案时,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或场地证明的,使用商务秘书公司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许可的企业经营场所需满足特定面积或布局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在园区内从事以下行业的市场主体可以适用集群注册:

(一)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文化创意产业;

(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五)适合集群注册的健康产业;

(六)其他适合集群注册的行业。

集群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涉及注册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应当取得相关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后置审批对集群企业的住所有条件要求的,集群市场主体应当根据许可部门及商务秘书公司的要求办理住所变更或者增设分支机构、增设经营场所的登记。

第十三条  以下市场主体或行业不适用集群注册:

(一)股份有限公司;

(二)港澳台、外商投资企业;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经营活动涉及生产安全、食品安全、金融安全、环境安全的市场主体;

(五)涉及国务院和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行业。

第十四条  商务秘书公司住所变更的,集群市场主体应当在商务秘书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集群市场主体与商务秘书公司解除托管关系的,应当在解除托管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提交解除托管关系的材料。

第四章  商务秘书公司与集群市场主体义务

第十六条  商务秘书公司住所变更的,应当在商务秘书公司住所变更后30日内,为在原住所(经营场所)尚未变更至新住所的集群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

第十七条  商务秘书公司为集群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应当订立书面托管合同。托管合同包括以下条款:

(一)托管的期限;

(二)托管的内容;

(三)托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托管关系的解除事由;

(五)争议的解决途径;

(六)合同应当约定集群市场主体自愿委托商务秘书公司代理签收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

(七)商务秘书公司为集群市场主体提供税务代理服务的,托管合同应明确涉税文书签收、记账、申报纳税等服务内容及双方法律责任。

(八)双方经协商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集群市场主体因消费纠纷、涉嫌违法等情形,监管部门通过商务秘书公司通知其到场接受调查、调解或提供有关证据的,商务秘书公司、集群市场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商务秘书公司应当制定集群市场主体管理制度和细则。

第十九条  商务秘书公司应当建立集群市场主体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一)商务秘书公司代理集群市场主体办理注册登记、涉税事宜及其他许可、资质、登记申请的结果及相关文件;

(二)集群市场主体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上述人员的联系电话及与集群市场主体约定的联系方式;

(三)代理涉税事宜、代理记账的,应有台账及凭证;

(四)商务秘书公司与集群市场主体签订的托管合同书;

(五)商务秘书公司与集群市场主体定期联系情况记录;

(六)其他应保存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条  商务秘书公司应配合监管部门对集群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商务秘书公司应当协助监管部门督促集群市场主体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公示企业信息,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及其他应当办理的事宜。

托管合同到期未续约,或商务秘书公司与集群市场主体提前解除托管关系的,商务秘书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和监管部门,其中商务秘书公司单方解除托管合同的,应同时书面通知集群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

商务秘书公司发现集群市场主体违法线索,应当立即报告监管部门,并协助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商务秘书公司应建立季度报告制度,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向属地登记机关和监管部门书面报送履行托管义务情况、集群市场主体联络情况。

第二十二条  商务秘书公司应建立联络员制度,向登记机关和监管部门报备联络员信息,经报备的联络员负责与监管部门的日常联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商务秘书公司未经授权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集群市场主体财务数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企业及个人信息。

第二十四条  商务秘书公司应当建立市场主体网站,通过网站公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联络方式,托管的集群市场主体名单及其登记注册信息、许可信息、联络情况等。商务秘书公司应当为登记机关和监管部门信息集中公示提供数据或数据接口。

第二十五条  商务秘书公司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超过1个月无法联络集群市场主体的,应通过本企业网站公示无法联络的集群市场主体名单;超过3个月无法联络集群市场主体的,应将无法联络的集群市场主体名单书面报送登记机关和监管部门;超过6个月无法联络集群市场主体,且约定代理涉税事宜但已超过6个月未发生申报纳税的,商务秘书公司应邮寄一次通知信函至无法联络的集群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及投资人身份证地址确认经营情况,确认结果应书面报告登记机关和监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集群市场主体应当配合、协助商务秘书公司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形,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纳入信用管理。登记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暂停办理商务秘书公司新设集群市场主体登记业务,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商务秘书公司隐瞒违法(犯罪)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等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或者串通集群市场主体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的;

(二)商务秘书公司未履行本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或备案虚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市场主体联络员信息的;

(三)商务秘书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通知、协助集群市场主体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四)商务秘书公司建立集群市场主体档案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五)商务秘书公司连续两个季度未按时向登记机关和监管部门报送履行义务情况、集群市场主体联络情况的;

(六)商务秘书公司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或者公示的信息不完整、不规范、隐瞒真实情况,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七)商务秘书公司不配合、不协助监管部门加强集群市场主体管理,或串通集群市场主体逃避监管的;

(八)商务秘书公司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二十八条  商务秘书公司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超过3个月无法联络集群市场主体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监管部门依法核查确认后将该集群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无法联络而被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集群市场主体,通过变更住所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得继续在阳新登记为集群市场主体。

第二十九条  集群市场主体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三十条  商务秘书公司、集群市场主体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范围为阳新县,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1.不适用住所登记信息申报制的具体情形包括(负面清单)

2.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书

3.市场主体集群登记信息申报承诺书

4.市场主体集群登记住所托管证明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