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实施“府院联动”推进企业破产方案的通知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期:[2022-07-18 20:22]
成文时间:2022年6月23日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关于实施“府院联动”推进企业破产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3日

关于实施“府院联动”推进企业破产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加快“僵尸企业”出清,积极稳妥解决企业破产难题,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委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切实建立常态化、规范化的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统筹、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的工作方案,实现法院与政府各部门“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合力处置”的“府院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工作中涉及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中介管理、费用保障、公益诉讼等问题,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社会稳定、服务阳新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制度化沟通协调机制,发挥法院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调解决法院和政府提交的企业破产审判涉及的债务处理、职工安置、资产处置、税务处理、信用修复、企业注销、破产费用以及刑民交叉、打击逃废债等重点难点问题。

(二)推动企业破产审判体制机制创新,探索推动预重整工作,探索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加快破产案件审理进度,积极发挥破产管理人的作用,促进企业破产市场化、法治化、规范化。

(三)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企业破产审判的决策部署,适用破产机制倒逼企业规范经营,使破产重整后的企业能尽快盘活重生、破产清算后的企业能尽快市场出清。

(四)建立涉及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信息共享机制,监测评估法院和政府部门涉及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的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县政府、县法院,通报全县企业破产审判和“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处置工作情况,汇编典型案例,总结经验做法。

(五)建立维稳工作机制。做好重大影响案件的风险评估、预警和舆情“三同步”工作,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点,包括债权人诉求、职工债权保障、信访群访、特殊财产预先处置、零清偿情形等,协同做好维稳预案,预防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六)依法打击逃废债。以破产财产最大化为目标,加大企业资产流失追查工作,加大对挪用企业资金、非法转移、侵占企业资产、虚假诉讼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七)研究解决破产审判和“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处置中的问题;研究解决“府院联动”工作机制成员单位提出的需要由“府院联动”机制解决的其他问题。

三、工作领导机构

建立“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县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副县长、县法院院长担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自规局、县经信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信访局、县税务局、县城管局、县发改局等府院联动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增邀其他部门或单位参与协商。

(一)统筹推进破产案件顺利开展。加强破产案件统筹推进,使各有关单位充分认识企业破产工作在推动高质量发展及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重要意义,强化责任担当,严格责任落实,积极创新探索,全力以赴支持配合企业破产工作。对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确定的事项,严格督促责任单位根据要求,相互配合、统一协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依法及时履行职责。

(二)建立常态化协调机制。破产案件实行“一案两专班”,政府工作专班进驻企业,一揽子解决信访维稳等重点问题。法院专班组建审判团队,及时快捷办理破产案件,做好债务清偿等工作。建立破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破产“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督促落实本实施方案,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任务。

(三)强化信息共享和沟通。加强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信息共享,加强相关部门、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管理人的信息沟通,推动破产程序中的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提高各相关利益主体信息知晓便利度,便利管理人依法履职。

四、工作职责分工

府院联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联动专班,在企业破产个案处理中,协调破产重整工作专班和信访维稳工作专班,落实“一案两专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法院分管破产审判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其他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领导小组及下设办公室应有专门的印章和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一)综合协调联动专班。

1.保障破产企业职工权益。及时通知社保部门、医保部门申报社保债权,保障社保部门、医保部门全面查阅财务资料。指导破产企业做好劳动关系处理,积极稳妥解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社会保险欠费、退休职工医保缴费、职工工资拖欠等问题,落实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政策。协调国有企业,探索建立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用先行垫付机制。积极引导职工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公益岗位帮扶等方式实现妥善安置,依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法院、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医保局)

2.依法实施财产接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管理人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向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申请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予以支持配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保全措施解除后,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责任单位:县法院、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行、县税务局、县银保监组)

3.协调税收债权申报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协调征税机关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及时申报税收债权,督促管理人及时通知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在破产过程中,对符合兼并重组条件的企业按规定适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重整、和解的企业,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减免。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将企业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并作为企业所得税征税依据。协调解决好破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适用政策问题。依法核销破产企业欠缴税款。税务部门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依法受偿破产企业欠缴的税款本金、滞纳金、罚款后,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财产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受偿比例,办理欠缴税款本金、滞纳金、罚款的入库,并依法核销未受偿的税款本金、滞纳金、罚款。(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4.落实重整与和解中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对于破产企业根据资产处置结果,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或认可的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确定或形成的资产损失,依照税法规定进行资产损失扣除。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提交的与此有关的申请材料应快捷审查,便利办理。(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5.处置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依法处置由政府收回的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补偿标准等执行。对破产企业的不动产产权瑕疵依法进行甄别,对国有划拨土地及集体用地上的建筑物、无证房地产、房地权属分离等情形进行政策法规研究,制定解决方案,理顺产权关系,盘活企业财产。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购房人依法可以办理而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管理人可以为购房人按照正常程序完成产权登记,相关部门积极为管理人提供指导和服务,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税务局)

6.协调破产财产处置纳入招商引资通道。及时掌握法院发布的破产重整招募书和资产拍卖公告,将破产财产处置、重整投资人招募纳入招商引资范围,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充分利用招商引资资源和市场,推介破产企业和破产财产,促进重整项目按需落地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县招商服务中心)

7.便利破产企业变更、注销登记。协调破产企业税务非正常户转正常户问题。协调及时办理破产企业税务和工商变更、注销登记,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简化登记程序和手续,大幅降低破产企业注销登记的时间成本。破产清算程序终结的,依申请及时予以税务注销。破产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研究制定并落实破产重整企业涉及的生产许可、资质证明等变更登记政策。(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

8.建立企业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失信被执行人数据库等信用信息平台,监测、分析一定债务规模以上企业债务风险,加快一定债务规模以上企业的负债、担保、涉诉等信息在一定范围内依法公开和部门间共享,发现经营异常的,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弃企逃债及转移、隐匿财产等情况出现。(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人行)

9.协调财政金融支持。积极发挥沟通协调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在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在财产处置方案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重整信贷支持等方面切实支持企业破产工作。梳理企业破产重整税收支持政策,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落实好亏损弥补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等税收政策,为企业破产重整营造良好环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10.协调开展企业破产重整。支持人民法院开展破产企业重整价值识别工作,各单位应及时调查并答复人民法院有关破产企业重整价值的函询,必要时派员列席参加破产案件听证会。协调金融机构债权人、债务企业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帮助有挽救价值的债务企业摆脱债务困境,推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提高破产重整效率和成功率。(责任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

(二)破产重整工作专班。

1.加大 “僵尸企业”清理力度。加强府院沟通衔接,建立专门工作台帐,协调“僵尸企业”积极开展债务处置,限期制订和完成债务处置计划。对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企业,各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申请破产,防止形成“僵尸企业”。对已形成“僵尸企业”,拓展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加大支持起诉力度,助力梳理市场经济秩序。(责任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财政局)

2.依法严厉打击逃废债。协调加大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假诉讼、妨害清算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犯罪的立案、侦查力度。协调金融机构配合司法部门做好涉及破产企业银行账户的查控工作,公安部门加大债务企业股东、经营管理人员相关情况的协查力度,形成打击恶意逃废债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人行、县银保监组)

3.完善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相关部门应加强与上级部门联系沟通,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信用修复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引导企业开展信用修复,使重整成功的企业不再被纳入金融、税务、市场监管、司法等系统的黑名单,实现企业信用重建。(责任单位:县法院、县司法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人行)

4.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各有关单位充分认识管理人职责定位,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等法定职责,为管理人依法查询破产企业工商信息、财产信息、纳税信息、代办各类行政审批等事项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责任单位: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5.规范破产企业案件经费保障。合理规范使用破产专项基金。发生超大型企业破产导致专项基金不够支撑破产工作的情况下,由县财政局提请县政府多渠道筹措破产经费,持续发挥保障破产资金阵地功能。对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企业,通过破产援助资金帮助支付有关费用。(责任单位:县法院、县财政局)

6.加强破产法普及宣传。加大对破产法和破产保护理念的宣传力度,扩大正面宣传效应,积极引导社会各界正确理解企业破产现象,引导通过正当方式维护合法权益,为破产审判营造良好的舆论基础和外部环境。(责任单位:县法院、县司法局)

7.建立企业破产和退出状态公示制度。破产申请受理后,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有关企业破产程序启动、程序种类、程序切换、程序终止、管理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实现企业破产状态及时公示。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以及重整或和解程序终止前,非经法院同意或管理人申请,市场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手续。(责任单位:县法院、县市场监管局)

(三)信访维稳工作专班。

协调各有关部门加大涉及企业破产的矛盾化解和稳定维护工作力度。县委政法委组织协调、指导督办信访维稳等相关工作。公安机关接到涉及破产企业相关人员的抢夺财产、人身伤害、散布谣言等警情后,应当及时出警处置。企业破产中,公安机关应依据法院的商请,协助做好财产接管、债权人会议、财产处置等的风险评估、稳定预案和秩序维护。信访部门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领域舆情跟踪和信访稳定工作,确保社会秩序稳定。(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信访局、各镇场区)

五、工作机制

(一)领导小组会议召集机制。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负责召集、主持或委托常务副组长召集、主持。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遇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联动机制协调范畴的问题向相关成员单位推送,成员单位应协助处理。成员单位不能解决的,由办公室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方案。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处理的,由办公室同相关部门联合调研后,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

(二)督促推进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由成员单位协调解决的事项,应函告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予以协办并函复协办结果。对成员单位不能及时协办的,办公室应予催办。

(三)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破产企业审判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汇总通报破产审判的相关政策、重大案件进展情况、府院联动机制运行工作经验及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四)风险预警评估机制

建立破产案件受理预警机制,通过联席会议对案件进行研判评估,对涉及重大风险和舆情影响的企业破产案件,制定针对性处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