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既遂!阳新县检察院依法抗诉,被告人改判加刑

来源:[云上阳新] 日期:[2022-11-03 09:13]

近日,经阳新县检察院提出抗诉,黄石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张某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二审法院采纳支持抗诉意见,依法予以改判,被告人张某华刑期增加一年。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22日,被告人张某华通过网上交易的方式在其上线处购买毒品,其上线将毒品藏匿于手提袋内交付给顺风车司机赵某送回阳新。

张某华在接收赵某送的装有毒品的手提袋时发现民警正在进行抓捕,遂将手提袋丢弃并逃离现场。民警将张某华丢弃的手提袋现场扣押进行检查,从该手提袋内发现1瓶装有棕褐色不明液体的酸奶瓶和1袋装有灰白色粉末封装袋。经鉴定,棕褐色不明液体净重153.333克,灰白色粉末净重0.527克,并分别检出美沙酮、海洛因成份。

案件移送至阳新县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认真审阅全部案卷,并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华客观上有贩卖毒品的经历,现场查获毒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个人吸食所需数量,其购买毒品的目的是为了贩卖毒品,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今年4月,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华为谋取不法利益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其未实际交易,属犯罪未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阳新县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毒品犯罪具有特殊性,司法实践中,进入实质交易环节的就可以认定为既遂。本案中,被告人联系卖家购买毒品并完成支付,且其购买的毒品已到达指定的交易地点,并进入实质交易环节,应当属于犯罪既遂,故,该案一审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据此,阳新县检察院依法向黄石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黄石市检察院审查案件后,支持阳新县检察院抗诉意见,并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2年7月,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黄石市检察院的支持抗诉意见,依法改判。最终,被告人张某华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和罚金刑均有不同程度的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