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是保健食品标签上的必要提示,却常常被人忽略。现实中,病人一时疏忽,把“调理”当成“治病”,甚至自行停用医生开具的药物,反而耽误了病情的情况屡屡发生。近日,阳新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张某(化名)自2023年起患有名为“天疱疮”的皮肤病,久治未愈。经亲戚介绍,其认识了从事某产品销售的李某(化名),李某介绍该产品可以“调理”身体。张某花费2万元购买该产品并按介绍服用,期间自行停用了医院开具的治疗药物。一段时间后,张某的皮肤病未见好转反而加重,遂将剩余产品退还李某,李某则退还张某1万元。经医院治疗,张某病情得到控制。张某认为病情加重与服用该产品有关,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
另查明,案涉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并未宣称具有治疗皮肤病的功效。
法院认为,张某主张产品责任,应当就产品存在缺陷、存在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张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其皮肤病病程亦早于购买该产品的时间,且接诊医生认为病情加重与张某自行停用治疗药物有关。据此,张某主张的因果关系不能成立。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面对“调理身体、辅助改善、增强免疫”等说法,消费者要冷静甄别保健品不是药品,调理、保健不等于治疗,更不能宣称包治某种疾病。购买前应仔细查看产品标签、说明书和适宜人群,切勿轻信推销话术,把保健品当成治病的依靠。
患病后应及时到正规医院就诊,按医嘱用药,擅自停药可能导致病情反复甚至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