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 (街道)
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通知
鄂政发〔2026〕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决策部署,推动基层治理效能不断提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省政府决定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途径,将部分县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街道)行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赋予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政府制定赋予乡镇(街道)部分行政处罚权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见附件),将68项直接面向人民群众、量大面广、由乡镇(街道)管理服务更方便有效的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赋予乡镇(街道),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并由其依法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未列入《指导目录》的其他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交由乡镇(街道)承担。《湖北省经济发达镇赋权事项指导目录》、街道“两清单一目录”(湖北省街道赋权事项指导清单、湖北省街道通用权责清单、湖北省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和《推进街道赋权事项承接运行确认制度》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二、承接行政处罚权的程序。乡镇(街道)承接县级部门行政处罚权的事项,由各县(市、区)组织所辖乡镇(街道)结合本地实际,在《指导目录》中选取,同一县域范围同一类型乡镇(街道)承接事项保持相对一致。经所在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汇总报省政府备案后,由县级政府在2026年5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确定的承接事项作为乡镇(街道)具体工作事项,规范列入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
三、加强承接事项统筹衔接。相关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街道)依法行使的,县级政府有关部门不再继续行使。乡镇(街道)在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过程中,根据《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规定需要启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移交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县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有关部门与乡镇(街道)的职责边界。县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继续履行好赋权事项相关行政监管职责,并加强对乡镇(街道)的业务指导。各乡镇(街道)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四、稳妥推进组织实施。各市(州)要加强组织领导,县(市、区)要强化乡镇(街道)人员、装备、工作经费等方面的保障,督导有关部门与乡镇(街道)加强协调配合,支持乡镇(街道)有效承接。省委编办要会同省司法厅等部门加强政策解读,指导各地做好事项承接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范围加强业务指导,帮助乡镇(街道)尽快实现所承接事项的有序运转。各地各部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附件:湖北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行政处罚权事项指导目录
2026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