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单位名称 | 行政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 行政检查标准 | 专项检查计划 | 检查文书 |
1 | 阳新县民政局 | 阳新县民政局 | 对养老机构实际运营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民发〔2022〕86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实施行政检查,检查人员有权实施以下行为:(一)查看养老机构服务场所;(二)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信息系统;(四)对检查过程进行音像记录;(五)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获得有关资料;(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 每年4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