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

来源:[] 日期:[2025-02-27 10:45]
阳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
序号单位名称行政检查主体行政检查事项行政检查依据行政检查频次上限行政检查标准专项检查计划检查文书
1阳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阳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燃气企业12次/年
燃气工程3次/项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阳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阳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城市桥梁养护情况的定期检查《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计划定期对城市桥梁养护情况进行检查。
2次/年《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3阳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阳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情况的检查《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情况,避免城市桥梁发生损伤。
2次/年《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4阳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阳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6次/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阳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阳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22次/年《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办法》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停工整改通知书》《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抽查记录表》《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抽查现场反馈单》
6阳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阳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6次/单体建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7阳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阳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依法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6次/年《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8阳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阳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未设房产管理部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贯彻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
(二)指导管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三)负责房产登记发证,归口物业管理;
(四)指导房地产开发经营和房屋商品化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
(五)指导、推进城镇住宅建设,参与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六)依法查处违反房地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行使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权。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二)遵守房地产评估技术规范和规程;(三)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四)不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五)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行业务;(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七)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八)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1次/年《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9阳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阳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监督检查;新型墙体材料质量抽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黄石市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第五条: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1次/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黄石市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10阳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阳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预拌混凝土行业的监督检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8〕1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具有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和推进绿色生产管理。3次/年《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11阳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阳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省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各专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相关定额标准,做好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1次/年企业及其执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造价计价政策、 规定暨执业质量情况检查实行百分制,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记录表》判定。检查结论 分为合格、不合格。

1. 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记录表
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查自纠登记表
3.工程造价企业 2024年度咨询成果文件台账
12阳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阳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城镇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查《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十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第十九条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水水质监测制度,加强对城镇供水水质的监督。
《湖北省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水压以及管理维护等情况进行检查。
4次/年《城市供水条例》《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湖北省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阳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整改通知书
13阳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阳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公示公开进行监督管理《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开展信用评价;(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进行监督管理;(五)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六)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维护物业服务和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八)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公安、民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国家有关物业服务的规范提供物业服务;(二)在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前,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要求、注意事项等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三)落实安防人员、设施及安保措施,确保安防监控设施正常运转,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物业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四)维护物业区域环境卫生,引导业主进行垃圾分类处理;(五)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维修;(六)做好物业维修、养护、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财务账册,建立物业服务信息平台,为业主提供免费查询服务;(七)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工作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物业服务中的突发事件;(八)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九)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不配合管理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一)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三)电梯、消防、监控等专业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四)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五)物业区域内停车位、车库的销售、出租、分配以及使用情况;(六)房屋修缮、装饰装修以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七)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答复。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二)擅自设置营业摊点;(三)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不得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采取暴力行为
4次/《阳新县物业服务项目考评细则》

14阳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阳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督检查《黄石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大冶市、阳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城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公安、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权做好建筑装饰装修相关管理工作。3次一年《黄石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