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单位名称 | 行政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 行政检查标准 | 专项检查计划 | 检查文书 |
1 | 白沙镇人民政府 | 白沙镇人民政府 | 对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04.29公布,2021.04.29施行)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
2 | 白沙镇人民政府 | 白沙镇人民政府 | 防汛检查。【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441号,2011年1月8日修正) 第十七条第二款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第一款 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
3 | 白沙镇人民政府 | 白沙镇人民政府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06.10公布,2021.09.01施行) 第九条 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12.28公布,2008.02.01施行) 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