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英镇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公示

来源:[] 日期:[2025-03-05 08:32]
序号单位名称行政检查主体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行政检查频次上限行政检查标准专项检查计划检查文书
1王英镇人民政府王英镇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04.29公布,2021.04.29施行)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2王英镇人民政府王英镇人民政府防汛检查。【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441号,2011年1月8日修正)
第十七条第二款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第一款 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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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英镇人民政府王英镇人民政府渡口渡运安全检查。【部门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06.18公布,2014.08.01施行)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渡运量较大且具备一定条件的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畜积载和开航条件等内容。
  签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渡运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发现渡运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可能危及渡运安全时,应当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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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英镇人民政府王英镇人民政府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06.10公布,2021.09.01施行)
第九条 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12.28公布,2008.02.01施行)
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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