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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阳新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20 23:32 来源:阳新县农业农村局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工作,加强对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支持,更好的发挥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经县农业农村局党组研究,同意制定《阳新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阳新县农业农村局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阳新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县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加强对县级重点龙头企业服务与扶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县注册,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实行产业化经营,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县农业农村局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申报或已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标准

(一)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两年以上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经营业务较宽的企业,其农产品经营额须占经营总额的70%以上。

(二)企业规模。企业有一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成长性强,综合实力位居本县同行业前列。

1.生产加工型企业:粮、棉、油、猪、鱼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资产总额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其他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资产总额6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对高新企业或发展潜力较大、市场前景好的企业,可破格申报。

2.市场型企业:农产品综合性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5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3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效益、负债与信用。企业连续两年生产经营正常,不亏损,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企业守法经营,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欠税、不欠工资和社会保险金。

(四)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 (特种养殖业除外)的数量一般应达到80户以上;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五)企业产品竞争力。主营产品符合国家和我县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规定,产销率达90%以上。

(六)企业创新创业能力。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科技含量较高,居县内领先水平,被认定为“两品一标”的企业优先认定。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须填写《阳新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提供本企业经营情况简介,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两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企业的资信和信用记录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税收情况由县税务部门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由县农业农村行业部门提供证明;企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由县质监部门提供证明。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经向所在镇区农业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镇区农业业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报镇区人民政府;

2.镇区人民政府研究审核通过后,正式行文向县农业农村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 定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县农业产业化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各镇区推荐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规定标准评议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县农业农村局党组。

(二)县农业农村局党组对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审定。

(三)审定通过的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通过媒体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局予以认定。

第九条  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条  经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优先享受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相关项目申报及信贷支持、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政策扶持,并列入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后备名单。

第十一条 凡已认定为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不再申报县级龙头企业;县级龙头企业晋升为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后,退出县级龙头企业名单。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二条  对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优保劣汰。

第十三条  实行一年一次的监测信息统计制度。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在每年的 1 月 20 日前填报上一年度《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企业有义务配合完成有关信息监测和数据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 3 月底之前,填报《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同时提供经营情况文字简介以及有关证明材料(同本办法第六条要求),各镇区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向县农业农村局报送并提出初审意见。第一次监测是在企业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开始的第三个年份。

第十五条  县农业产业化业务主管单位对企业的统计报表和监测材料进行分析,依据规定标准提出监测评价意见,报县农业农村局党组审定。审定结果通过媒体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局予以重新认定。

第十六条  县级重点龙头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农业农村局党组审定后,取消其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一)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或经营不善已破产、被兼并的;

(二)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损害农民及消费者利益行为的;

(三)不接受监测或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

(四)监测评价不合格的;

(五)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不履行与基地、农户签订的合同,不能发挥对基地和农户带动作用的。

第十七条  县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名通知和新的营业执照等材料,报县产业化办确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申报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九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一经查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产业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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