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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联谊交流活动意向书 |
| 发布时间:2004年8月30日7:13 作者: |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城乡思想道德教育,巩固和建设文化阵地,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倡导文明新风,提高城乡居民的整体素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双方协商,同意开展文化联谊交流活动,现签订意向书如下:
第一条:文化交流联谊活动,是提高村(社区)居民文化生活质量和思想文化素质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双建设、双整治”目标的有效载体。文化交流活动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把着眼点放在提高群众“四有”素质上,通过活动促进村(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和富民强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
第二条:文化交流活动在镇、街道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村和社区共同负责,在镇、街道文化站的指导下,开展文化交流活动。
第三条:文化交流活动要建立工作机制,建立村与社区文化交流工作领导班子,确定工作联络员,共同制订活动计划,建立活动制度和措施。
第四条:社区组织开展送文化下乡,每年共同举办一次大型文化交流活动,每季开展一次文化交流互访,邀请对方参与本村(社区)大型文化活动。
第五条:文化交流活动以思想教育联抓、文体活动联办为工作措施,在教育引导、文化育人上做好工作,大力发展社区文化、村落文化、校园文化、家庭文化、大力倡导群众自编自演、自娱自乐的大众文化,集中力量抓好有特色、效果好的群众文化活动,满足进(社区)居民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
第六条:文化交流活动要与创建文明村(社区)有机结合起来,创新活动内容,不断提高活动的水平。充分挖掘文化资源,扩大群众参与面,使更多的群众在参与中接受教育,享受文明,促进城乡精神文明建设。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
(盖章) (盖章)
二00四年八月四日 二00四年八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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