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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
| 发布时间:2008年8月19日16:29 作者: |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深入实施“开放带动,工业立镇,科教兴镇”三大战略,进一步落实“项目推进年”活动,促进我镇工业经济向规模型、科技型、品牌型发展,全面完成2008年工业经济各项目标任务,现结合我镇实际将“加快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作如下完善。
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进工业集聚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各地客商来我镇投资兴业,凡引荐项目来我镇投资的,对引荐人员给予奖励。
1、凡引荐境外资金来我镇投资的,合同利用外资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1.5‰比例进行一次性奖励;合同利用外资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合同利用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2.5‰给予一次性奖励。
2、凡引荐镇外资金(不含境外资金)来我镇投资,内资注册资本1000—5000万元且资本金按期到位的,按当年实际到位资本金的2‰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且资本金按期到位的,按当年实际到位资本金的2.5‰给予一次性奖励。
3、引荐的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属高新技术项目,被确认为省级以上新产品项目且投产后对我镇经济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对项目引荐者除上述奖励外,再奖励1—2万元。
4、项目引荐者不分镇内镇外,除本镇经济线人员外都能享受。
5、积极鼓励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
⑴ 凡现有企业利用闲置厂房(指2002年以前创办的并自身正常生产)与外商合资、合作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自合资、合作企业投产并实现税收起,财政部门按其当年上缴新增镇财政实得部分(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除外)的10%奖励给企业经营者。
⑵ 企业与世界500强企业合资合作,合同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且首期资金按规定到位的,一次性奖励给企业经营者5万元。
6、积极鼓励外资企业增资扩股。
凡已在我镇落户的独资、合资和合作企业,新增外资扩大注册资本规模,当年增资规模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且首期资金按规定到位的,以该企业上年上缴税收镇财政实得部分为基数,将新增税收镇财政实得部分的5%奖励给企业经营者。
二、积极推进项目建设,加大技改投入力度
1、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所需用地指标优先安排,优先推荐申报上级项目贴息。
2、鼓励企业加大投入,凡当年总投入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入达6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以后每增加1000万元再奖1万元,以此类推。当年工业生产性投入超亿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三、扶优扶强扶大,推进规模企业发展
1、凡在本镇范围内注册的企业,全年实缴(指净入库数)税金(指参与镇财政体制分成的税金)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作为奖励对象,实缴税金(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除外)在100—300万元且同比增幅在25%以上的,300(含300万元)—500万元且同比增幅在20%以上的,500(含500万元)—1000万元且同比增幅在15%以上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幅在10%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给企业经营者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
2、扶持龙头企业:年营业收入超10亿且增幅在10%以上的,年营业收入超5亿元且增幅在15%以上的,年营业收入超2亿元且增幅在20%以上的,年营业收入超1亿元且增幅在25%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和1万元。
四、科技创新,推进品牌建设
1、企业当年与大专院校进行科技合作,建立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中心的(经市经贸委认定通过),镇财政一次性奖励0.5万元、1万元。企业通过自身建设,建立的实验室(检测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实验室(检测中心)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3万元奖励。
2、鼓励企业新产品开发,当年列入市、省、国家级的新产品并通过鉴定,每只产品按级别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2万元。
3、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当年被评为市、省级科技示范企业、专利示范企业、管理示范企业、节能示范企业等称号的,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当年被列入市、省级科技创新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
4、鼓励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及著(驰)名商标、知名商号,凡当年被评为市、省、国家级名牌产品及著(驰)名商标、知名商号的,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引进省级名牌企业奖励2万元,国家级名牌企业奖励5万元,国际名牌及世界500强企业奖励10万元。凡当年争创国家免检产品的奖励5万元。
5、鼓励企业实行节能减排工作,企业节能减排项目列入省、市、区节能减排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凡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当年通过省级、市级审核达标验收,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企业通过绿色企业认证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五、附则
1、凡享受本政策意见的企业,必须是财政口径在余新镇的且财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依法经营的盈利企业。上述奖励均为人民币奖励。
2、实行申报奖励制度,企业必须向考核部门提供享受本政策的申报表及相关证明。上述各项奖励之和最高不超过受奖企业实交税金中镇财政实得金额。
3、如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和节能减排完不成年初目标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
余新镇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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