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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余新镇农贸市场推广品牌肉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08年8月19日16:43 作者: |
各行政村、社区、各农贸市场:
为贯彻落实区政府2008年实事项目,加快我镇农村放心食品安全网络建设的实施计划,进一步加强肉品市场管理,切实抓好我镇农村农贸市场放心肉品牌管理,确保上市肉品质量安全放心,特通知如下:
第一条、对进入镇农贸市场销售的肉品实行销售准入制度,并把品牌肉作为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镇农贸市场的举办方应设立管理机构,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完善管理制度,落实专职人员,对进入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把好准入关。
第二条、进入镇农贸市场销售的肉品必须是合法的供应商的品牌产品或标明屠宰厂(场)名称的肉品。
第三条、肉品销售商在进入市场销售肉品前,必须向市场专职检查人员提供以下有效证明:(1)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2)动物检疫合格章;(3)动物检验合格章。检查人员应对上述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严格检查,证、物、日期符合规定要求的,可准入市场销售。各类有效证明要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第四条、市场管理机构应对本市场的肉品经营户进行资格管理,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户必须具备相关的要求。
第五条、市场管理机构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与场内各肉品经营户签订经营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为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提供服务的同时,强化动态管理,确保本通知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市场内各经营户,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检查和消费者的监督,认真履行责任书中所承诺的各项义务。
余新镇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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