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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新镇规范个体工业户及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标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8年8月19日16:44   作者:
各村、社区、个体工业户、工业小规模纳税人:
为了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体现多收入者多交税、少收入者少交税、无收入者不交税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个体工业户和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标准,拟对余新镇的个体工业户和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在进行典型调查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纳税标准模型。按照国税局南湖分局的要求,现对余新个体工业户和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标准模型和典型调查工作实施方案作如下安排:
一、指导思想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业户和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和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加强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结合余新镇个体工业户和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绝大部分为加工制造业,根据其生产特点,产量与用电量休戚相关。拟通过分行业对个体工业户和工业小规模纳税人一时段生产用电量的信息获得,并与个体工业户和工业小规模纳税人该时段实际缴纳税款进行比较,排除一些其他因素后,最后建立起一个相对客观的行业生产用电量与缴纳税款的逻辑联系,以此作为对该行业个体工商户和工业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定税的标准。典型调查所选时段拟定税款所属期08年度1-6月份,行业选取以五金塑料模具加工行业为重点,其他行业兼顾。
二、实施步骤
第一:信息获得
1、供电所电表的户名和用电地址和税务部门提供的法人名字与经营地址核对一致的,供电所直接提供个体工业户和工业小规模纳税人2008年1-6月份的实际用电量。
2、供电所电表的户名和用电地址和税务部门提供的法人名字与经营地址核对不一致的,由税务部门提供纳税人清册,由供电所负责抄表的工作人员逐户上门抄取纳税人的电表流水号,将电表流水号提供给供电所,供电所提供个体工业户和工业小规模纳税人2008年1-6月份的实际用电量。对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人清册中,供电所负责抄表的工作人员无法匹配的纳税人,由国税、地税、工商、供电部门联合核对,各涉及的村主管经济工作的村干部协助配合。
3、对有部份个体工业户和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合用一只电表的,由电表的户主负责举证,将分摊到各用电纳税人的用电款折算为电度数。
4、对有部份个体工业户和工业小规模纳税人一户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电表的,由供电所负责抄表的工作人员将此情况反馈给供电所,供电所将几个表的电度数一并计入该纳税人的用电量。
第二:信息分析
税务主管部门利用供电所提供的用电数据并结合该行业纳税人08年度1-6月份的缴纳税款情况,结合考虑一些其他因素,分行业测算出同类个体工业户和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平均单位用电所缴纳的理论税款。并将纳税人2008年1-6月份实际缴纳税款与理论应缴纳税款进行对比分析。
第三:发放自查评估表
税务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用电缴纳税款与每户个体工业户和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用电量推算出单户个体工业户理论应缴税款,并与该户个体工业户和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进行比较,召集差额比较大的纳税人开会,发放自查评估表。
三、时间安排
8月01日到8月10日,制定实施方案,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8月11日到9月30日,深入企业,调查摸底,供电部门根据国税部门提供的清册抄取各纳税人电表流水号。
10月01日到10月15日,供电部门根据电表流水号,调取该电表2008年1-6月份的用电量。
10月16日到10月30日,建立模型,同行业税负分析,发放自查评估表。
11月01日到11月30日,根据分析结果,补交税款入库。
四、基础数据建立行业模型
税务主管部门将所有接受典型调查的个体工业户和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理论应缴税款与实际缴纳税款的相差数按行业划分为几个区间,还原为用电量,最后形成几个用电量区间,每个区间对应一个定额的状态。今后对某行业新开户进行初步定额后,能通过对其以后几个月用电量的关注,参照用电区间,较为客观的进行定额的重新调整。
五、工作要求
1、成立此项工作实施领导小组。组长:张建华,副组长:朱佩良、周瑛 ,成员:朱勤中、王永明、国税、地税、工商、供电所相关人员。
2、此项工作由余新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牵头,税务管理员和镇税务协管员提供个体工商户和工业小规模纳税人清册,供电所根据税务主管部门提供的个体工商户和工业小规模纳税人清册提供2008年1-6月份用电量,工商部门、地税部门和各涉及村、社区主管经济工作的村干部协助配合。
3、供电所抄取个体工商户和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工业生产用电,供电所提供用电量后,由国税税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发放自查评估表,负责补交税款入库。
4、地税部门根据国税部门补交的税款相应补交地税税款。
5、在实地调查摸底的过程中,如发现有超过期限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由工商部门负责催办工商登记,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税务部门负责催办税务登记,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余新镇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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