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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新镇体育竞赛奖励和危险性竞赛项目安全管理办法 |
| 发布时间:2008年8月19日16:45 作者: |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为努力完成“创建浙江省体育强镇”的创建工作,进一步推动农村体育设施建设和体育队伍建设,满足群众的健身需要,保障文体活动的安全、有序开展,繁荣农村文化体育事业,特制订本办法。
一、体育竞赛奖励
为更好地贯彻《体育法》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推进我镇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激发教练员的训练热情,根据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比赛期间餐饮费按运动员、教练员各10元/天补助,车旅费按实报销。
(二)参赛运动员赛前训练费按50元/人、教练员按200元/人补助。赛前训练费的发放,各项目教练员需上报完成训练情况(参赛运动员档案、训练考勤和教练员训练计划、训练教案、训练总结),区体育局视完成情况,于比赛结束后统一结算发放。
(三)名次奖:
凡运动员参加市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竞赛,获得有效名次均按分值给予以下奖励(三大球除外):
单项个人、团体:运动员5元/分,教练员及输送学校各10元/分;
三大球(蓝、排、足):根据各参赛队所取得的名次分别给予以下标准奖励:
第一名:2000元;第二名:1500元;第三名:1000元
第四名:800元;第五名:600元;第六名:500元
二、危险性竞赛项目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举办者和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镇行政区域内开展体育活动和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专业性强、技术性高、危险性较大的体育项目。
第四条 文体、公安、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举办方危险性体育项目举办活动以及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举办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方聘有符合规定的经过岗位培训,具备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
(二)体育场所符合安全、消防、卫生和环保条件;
(三)体育器材、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危险性体育项目举办活动实行审批制度。从事危险性体育项目举办活动的,应当向镇体育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举办体育活动可行性报告或者竞赛规程组织实施方案;
(三)符合项目要求的场所、器材、设施的有关证明;
(四)举办方有关人员接受符合项目要求的专业知识培训的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五)符合举办项目要求的救护设施和救护人员的情况。
第七条 使用国家法律规定的枪支弹药举办射击项目活动的,应当在向镇体育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前,报公安机关批准。
第八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举办者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进行现场核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九条 举办方应当做好经营场所、器材和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并建立自检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其安全正常使用。
第十条 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应当设立明确的警示标记,就安全要求和器材设施的使用、项目的危险性以及参加人员身体要求和相关限制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符合举办项目要求,举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竞赛、表演活动,经营者应当对参与活动的运动员、教员、裁判员和观众等人员的安全负责。观众人数不得超过举办该项经营性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场所核定的容纳限度。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体育行政部门许可,擅自举办危险性体育项目竞赛、表演活动的,由镇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示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罚款等处罚。
余新镇人民政府
二OO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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