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开展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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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yx_scjdglj/2025-00038 | 发布日期 | 2025-08-18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文件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所属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为贯彻落实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重点领域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鄂营商办发〔2025〕4号)文件精神,探索完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的具体路径,结合我县经营主体注册资本认缴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积极推行公司注册资本限期认缴登记制改革,规范公司认缴出资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营、健康发展。构建新型监管机制,持续优化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加强公司信息公示监督,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2025年,建立注册资本明显异常判定、出资期限豁免调整、另册管理等工作制度,新成立公司全部纳入5年限期认缴管理,存量公司启动3年过渡期调整,注册资本“虚化”问题得到初步遏制。
到2027年,存续且正常经营公司注册资本实现“应调尽调”,注册资本明显异常公司实现分类管控,特定公司实现出资期限依法豁免调整,注册资本明显异常公司占比控制在 10% 以内,形成“登记规范、监管高效、信用约束”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
坚持统筹实施与分类管理结合。按照统一的改革思路、标准、程序推进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分类推进注册资本限期认缴、出资信息强制公示、明显异常情形综合判定、特定公司出资期限豁免调整、另册管理稳步开展、违规行为约束惩戒等具体措施落地见效,确保改革公平性与精准性。
坚持政策宣传与合规指引结合。全方位宣传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新规,多渠道解读最新政策;引导新设公司合理确定认缴出资期限、及时公示出资信息,督促存量公司按照“3年过渡期+5年认缴期”要求进行规范调整,实现新旧制度平稳衔接。
坚持柔性监管与严格执法结合。构建“提醒预警—指导整改—执法处置”阶梯式监管模式,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强化股东实缴信息公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综合抽查和专项抽查,实施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专项行动,依法查处公司“两虚一逃”行为,维护市场交易安全。
坚持联合惩戒与主体自律结合。建立跨部门信用联动机制,对未调整注册资本、未(如实)公示注册资本等情形,分别给予责令改正、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进行另册管理、行政处罚等处置;强化主体责任,依法引导公司规范治理机构,推动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共治格局。
三、改革措施
(一)严格审核把关,分类推动新设公司合规出资
1.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5年限期认缴制。2024年7月1日后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实行5年限期认缴登记制度,由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注册资本。登记机关以合规指引为主,通过文书范本和电子化提示、系统警示限制等多种方式,引导公司将法定5年限期认缴制度的“刚性”要求转化为公司内部的制度规范,帮助公司合理确定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和期限。
2.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公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公司股东应当在办理相应登记前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额缴纳公司注册资本。
(二)加强合规指引,推动存量公司依法按期缴资
3.严格落实法定过渡期调整规定。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5年或者已缴足注册资本的,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
4.准确确定需调整出资期限公司名单。登记机关筛查确定应当完成调整的公司名单,并通过公告、短信、电话、专项行动等方式,结合日常登记、监管及年报,及时、准确告知存量公司需调整的事项、方式、时间节点及法律后果。
5.引导存量公司有序调整认缴出资期限。2024年6月30日前成立的正常存量公司,其出资期限调整以尊重股东意思自治为主。引导公司通过提前缴纳出资、减少注册资本、依法转让股权、调整出资方式、压缩出资期限等方式,及时完成相应调整。
(三)注重分类施策,依法规范注册资本改革
6.引导公司及时履行出资公示义务。登记机关结合线上提醒、线下告知等方式,引导公司自注册资本相关信息产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出资信息,并告知公司未按规定公示或未如实公示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7.明确注册资本增加的出资期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增加部分的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自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之日起5年内缴足。允许暂未完成出资期限调整的、注册资本正常的存量公司在3年过渡期内办理增资登记。
8.准确判定注册资本明显异常公司。将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人民币、认缴出资期限超过30年、超出同行业平均值10倍(参考国家统计局行业分类标准和市场监管局统计的同城基数)以及其他明显不符合客观常识的情形的公司纳入重点清单管理,登记机关应制定注册资本明显异常判定及处置指引,研判判定要素和定性标准,对异常公司进行分类管理、处置。经综合研判认定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要求公司及时调整。否则,登记机关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特别标注,向社会公示。
9.综合评估出资期限豁免调整特定公司。建立出资期限豁免调整公司白名单制度,《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允许存量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公司可以选择向登记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按2024年6月30日前确定的出资期限出资。为了更深层次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我县允许国有资本控股的混改试点公司和科技型、新兴产业等轻资产行业的公司申请豁免调整。登记机关应制定公司出资期限豁免调整申报评估操作规程,以便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司开展出资期限豁免调整。属特定公司的,登记机关应关注按照法定程序逐级向上报送相关申请及评估材料情况,并应及时告知申请公司省政府出具出资期限豁免调整意见。
10.建立完善僵尸公司另册管理制度。存量公司的出资期限、注册资本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无法进行调整的,登记机关应制定具体的另册管理制度,对其进行另册管理。同时,登记机关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特别标注,向社会公示。
(四)加强日常监管,督促公司自主履行出资义务
11.强化登管衔接。畅通登记与监管信息对接渠道,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等备案信息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报填报、即时信息填报关联并自动更新,实现登记信息与年报信息、即时信息的动态匹配,为公司如实填报年报信息、即时信息提供参考。 12.建立提示制度。构建临期提醒制度,以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信息为基础,利用短信、电话、提示函等途径,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届满前6个月和1个月,分别向其法定代表人、登记和年报联络员推送提示信息。
13.依法监管执法。以公司公示认缴和实缴注册资本情况为重点,每年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在年报期间实施注册资本专项核查,适时组织规范公司注册资本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发现、分类处置问题。针对公司未按照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针对公司未公示或未如实公示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出资额等信息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4.强化信用约束。探索建立“公司股东出资异常名录库”。对于公司因注册资本违法行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强化社会监督。失信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湖北),供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15.实施首违不罚。对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非恶意违规调整,允许公司通过提交《合规承诺书》免予行政处罚(限1次/年);对因工作失误,导致非恶意公示信息出现错误的,免于行政处罚(1次/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在公示系统公示公司调整后的注册信息,首次免于处罚。
(五)优化登记服务,推进注册登记便利化建设
16.开通绿色通道。登记机关应在市民之家设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指引专窗”,提供一站式服务,及时回应公司个性化需求,为公司合理设置注册资本金额及出资期限、过渡期内注册资本调整、豁免调整程序申请等提供事前指导、材料预审服务。
17.强化数字赋能。登记机关应利用现有的信息化平台,实时掌握全县公司注册资本调整情况,以便实现对公司注册资本重点提示、特殊标注、关联核查、实时监测、专项统计分析等,为改革实施提供前提条件,为改革评估提供数据支撑。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和县市场监管局局长为副组长,县直相关部门、镇(场、区)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阳新县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工作专班(见附件1),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政策宣传
18.拓宽线上宣传渠道。公司登记机关应通过政府官网公告、电子、户外、网络等媒体推送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点,提高公司对注册资本调整知晓率。
19.充实线下宣传形式。公司登记机关应在政务服务中心、市民之家等大众聚集场所设置宣传展板、发放手册,现场解答企业疑问,提升公司合规调整注册资本便利度。
20.精准开展业务指导。公司登记机关应组织窗口人员、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市场监管干部参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培训,开展新法解读、异常认定标准及执法程序培训,统一执法尺度,确保政策执行准确。
(三)加强工作协同。注重相关科局间联动,强化登记、监管、执法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加强向上汇报、对外衔接,积极争取省、市市场监管局支持,推动部门协同配合。
(四)加强跟踪评估。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公司发展状况及政策落实情况,适时对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成效和困难问题进行跟踪评估,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具体问题。
附件1:阳新县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工作专班人员名单.docx
附件2:注册资本和认缴出资时间调整重点企业名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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