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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新县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3-87123 发布日期 2023-01-03 发布机构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文件分类 综合政务 所属机构 阳新县人民政府
效力状态 有效 文件类别 规范性文件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新县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阳新县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8日

阳新县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国家粮食购销体制改革,保护农民利益,解决市场化条件下粮食收购融资难、融资成本高问题,规范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按照国务院有关会议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用保证基金有关管理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发改局、财政局研究,制定阳新县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阳新县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信用保证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适当出资,引导县内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缴存于县农发行账户,专项用于防范和缓释合作银行对缴纳使用信用保证基金企业发放贷款所形成的信贷风险的引导性补偿资金。

第三条  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遵循政府主导、服务改革、企业自愿、合作银行统一管理、封闭运行、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纳入信用保证基金体系的粮食企业以及合作银行等在基金使用和管理中应遵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成立由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合作银行参加的县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协调基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重大事项。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负责基金运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县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及基金办、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县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及基金办、成员单位负责县信用保证基金管理相关事宜。

县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信用保证基金的使用与管理;研究解决信用保证基金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组织对信用保证基金整体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合作银行信用保证基金项下贷款总额和逾期率等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信贷合作。

县基金办负责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审核确定参与信用保证基金的企业名单;协调企业贷款相关事宜;审核信用保证基金的代偿申请;会同县财政部门拟定信用保证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和考评方案;提请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召开相关会议;会同合作银行办理信用保证基金代偿;协助合作银行对逾期贷款本息进行追偿。

县发改局负责在合作银行开设信用保证基金专用账户;对拟参与信用保证基金企业的资质进行初步审核,对企业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调查核实;配合合作银行进行贷后监管;提出逾期贷款本息的代偿申请;协助县农发行对逾期贷款本息进行追偿。

县财政局负责本级信用保证基金政府出资资金的筹集和注入;对信用保证基金专户内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对信用保证基金的使用开展绩效评价。

县银保监负责县信用保证基金项下相关业务的监管。

合作银行负责信用保证基金项下借款企业的银行准入、贷前审查、贷款发放及贷后监管;协助开设信用保证基金专用账户,根据县基金办要求办理信用保证基金资金存取、划转等业务;提出逾期贷款本息的代偿申请,负责逾期贷款本息的追偿。

第三章  基金归集

第七条  基金规模。按《湖北省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要求,阳新县初设规模为500万元。

第八条  基金账户。由县财政局依规在合作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具体的管理及使用事项由基金办会同县财政局,要求由涉及方以协议形式约定,并严格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仅限于提供信用保证业务的担保及代偿。

第九条  基金归集。

(一)县政府出资部分,由县财政局负责归集到位,县级粮食企业出资部分,由县发改局负责归集。

(二)参与企业应按照政府与企业3∶7的比例缴存信用保证基金。参与企业缴存的信用保证基金必须是企业权益性的自有资金,严禁使用贷款资金、借入资金、职工借款或社会集资、预收货款等非企业自有资金,对缴存的信用保证金来源作出承诺,并缴纳企业资产保险,执行资产反担保机制。信用保证基金代偿后出现缺口,县财政局负责归集到位。

(三)签订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协议。企业注入信用保证基金要签订《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协议》,明确信用保证基金的用途、筹集、管理、使用和其他等条款,并严格遵守协议。

第十条  基金退出。信用保证基金应保持相对稳定,持续运作。期满后,在贷款行收回基金担保的全部贷款本息后,参与企业可原额收回出资(如参与企业缴存的资金用于清偿本企业贷款本息,只能收回清偿贷款本息后的剩余部分资金),或将出资继续保留在账户,参与下一批次的信用保证金运作。借款合同终止后,合作银行要向基金办出具《借款合同终止函》,基金办据此受理企业信用保证基金退出业务。未获得合作银行相关授信审批的企业有权要求退出信用保证基金业务。

第四章  企业准入

第十一条  参与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参与企业是指经县基金办审核后,同意纳入信用保证基金担保范围的企业。包括:国有粮食企业、粮食加工和转化企业,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其他企业。

对信用保证基金参与企业实行“白名单”管理,由县基金办分级审核确定,并定期更新公示。纳入“白名单”的企业,视同县基金办同意向该企业提供信用保证基金担保。

准入条件。信用保证基金收购贷款的借款人应达到合作银行的信贷基本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合作银行开户。

(二)必须在县发改局进行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备案。

(三)具备与开展相应粮食经营业务相匹配的存储条件;对使用贷款资金收购的粮食能做到专仓保管,封闭运行。

(四)企业产权和管理权清晰,内部经营管理正常,诚实守信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金融监管规定的不良记录。

(五)生产经营正常,近三年至少有两年实现盈利;生产经营超过一年未满三年,至少有一年实现盈利。

贷款方式,原则上采取抵押担保贷款方式,在贷款企业有效资产应抵尽抵后,剩余缺口部分可采取信用方式。

经县基金办审核纳入信用保证基金担保范围,并缴存相应的信用保证金。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县农发行信贷调查及贷后管理。企业应有自有资金参与收购,参与收购的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不含已缴存的信用保证金)。

购销企业要有真实、有效的购销合同,合同金额占拟申请贷款额度的50%以上。

反洗钱状况良好。无洗钱交易行为,不得为合作银行洗钱风险等级分类中的高风险及以上等级客户。企业须出具不涉及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的《反洗钱声明》。

满足县农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准入程序。

企业申请。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向县发改局申请加入“白名单”,并提供完备的申报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资质初审。县发改局分别对所对应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对企业经营资质和有效资产等情况开展实地调查核实。对初审通过的企业,由县发改局分别确定初选“白名单”,报县基金办复核。

第十三条  名单确定。县基金办对发改局报送的初选“白名单”进行复核,最终确定信用保证基金参与企业“白名单”,并统一在县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公示。纳入“白名单”企业,按县发改局要求,缴存企业信用保证金后,方可在合作银行申请办理贷款业务。

第五章  合作银行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阳新县支行

合作条件:

(一)为企业办理信用保证基金项下贷款业务,采取“政府引导、平等自愿、自主办贷、市场运作”的原则,由银企双向自主选择。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坐支信用保证基金。

(三)合作银行有办理贷款业务的自主决策权,按照银行内部制度规定和业务流程为企业办理授信和用信。

(四)县发改局、县财政局与合作银行共同做好所对应企业贷后库存管理。

第十五条  贷款对象。纳入县信用保证基金“白名单”企业。

第十六条  贷款用途。解决企业在本地自主收购粮食的合理资金需求。粮食收购品种主要为稻谷、油菜籽(以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农发行总行规定的其它粮油品种,下同)。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贷款利率。原则上粮食收购贷款利率,不上浮,具体按县农发行当年现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贷款额度。申请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政府出资额的3倍且不得超过该企业出资额的10倍,年度贷款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二十条  办贷程序。贷款办理按照企业申请、银企对接、受理审查、审批办理等程序开展。

企业申请。“白名单”内企业以书面形式向县农发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按照合作银行要求提供贷款申报资料。

资格认定。合作银行对企业贷款申请进行贷款受理、资料审查,报送有权审批行对企业收购贷款资格进行认定。发现企业在贷款申报过程中存在未具实申报的情况,合作银行可拒绝受理该企业的贷款申请。

审批办理。共同审核,联合审批。合作银行按照内部制度规定,采取先调查、后担保、再审批的原则,为企业办理贷款。

合作银行履行贷前调查程序,向县基金办(发改局)出具《信贷调查意向书》,内容包括:拟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方式、还款方式、贷款期限、风控措施、风险提示、贷款可行性等事项。

县基金办(发改局)依据合作银行出具的《信贷调查意向书》分别对本级借款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合作银行提出的贷款主要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和担保审批,确定信用保证基金提供担保金额。并向合作银行出具《贷款担保函》。

合作银行以《贷款担保函》视同落实贷款担保措施,按照银行业务流程报请市农发行进行贷款审批。贷款审批通过的,合作银行在企业落实各项贷前条件后,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按贷款审批额度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紧密合作、信息共享,对由信用保证基金提供增信担保的所对应企业,重点关注其在其它金融机构融资、法律诉讼、到期债务偿还等情况,发现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偿还贷款本息的重大事项要及时通知县基金办采取相关措施。

第二十二条  县发改局、合作银行要加强对应借款企业的跟踪管理,认真履行贷后粮食、资金、非财务信息的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借款企业做到库贷相符、购贷销还、资金安全。要监督借款企业配备监控设施,实施远程监控。

第二十三条  县发改局要指定专人负责本级信用保证基金业务管理工作,及时掌握企业收购入库进度,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做到入库的粮食账实相符、质量完好、储存安全,并实行专仓储存,专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借款企业收购粮食应先使用自有资金,后使用增信贷款资金。

第二十五条  合作银行对企业贷后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销售货款回笼到县农发行周转使用管理中的问题,要以书面形式向县发改局反馈。县发改局核实后,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  基金代偿

第二十六条  代偿顺序和比例。信用保证基金政府出资与合作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为7:3。准入企业贷款本息出现逾期,先以该企业在信用保证基金中的出资进行代偿,不足部分政府出资按70%比例予以代偿,合作银行按30%比例予以代偿。代偿后,合作银行和县基金办共同依法向被代偿企业追偿。

第二十七条  代偿启动。在贷款逾期10日(自然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会同县发改局共同向县基金办提出代偿申请。县基金办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县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专题研究启动代偿事宜,并将处理意见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提出代偿申请的合作银行和县发改局。

第二十八条  代偿手续。县基金办同意启动代偿后,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借款企业应在2个工作日内,配合合作银行按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代偿顺序和比例进行资金扣划。

第二十九条  申请代偿资料。

代偿申请函;

借款企业《借款合同》;

贷款逾期本息清单;

其他需要的资料。

第八章  债务追偿

第三十一条  合作银行信用保证基金项下所有到期应收回未收回的贷款本息,按第六条规定的工作职责,由县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协助合作银行依法向借款企业追偿,追偿所得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和信用保证基金。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失信联合惩戒。对恶意逃避银行债务的企业,由所在地县发改局对其违反粮食收购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由县发改局纳入失信黑名单和征信平台;县农发行在5年内不得向该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贷款业务。

第三十三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合作银行因监管不力造成贷款损失的,由县纪委监委和司法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现行国家和县政府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县基金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关于阳新县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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