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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16-12-07 15:04 来源:阳新县农安办

1、什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2、什么是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绿色食品:绿色食品是指经过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食品。我们所说的绿色食品目前分两级:A级和AA级。A级是指可以有限制地使用部分化学投入品(如部分化肥、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等)。而AA级绿色食品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不使用任何化学投入品,用人工或生物的方式防治病虫草害,用有机肥或农家肥作肥料,不使用化肥和激素。
有机食品:指来自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标准生产加工,并且通过合法的、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产品在种植过程中没有使用非天然的化学物质或有机物质,如农药(即杀虫剂、除草剂等)、化学肥料等,加工过程没有使用任何化学添加物。
3、哪些农产品不得销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5、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4、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单位或个人有什么义务?
农产品安全事故发生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有两项义务:一是有采取控制措施的义务;二是有报告的义务。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镇级人民政府报告,也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由个人向所在地镇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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