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我县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行政主体是农业局,具体执行单位是阳新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县农安办。县农安办于2009年9月24日经阳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成立,是县农业局下属财政全额拨款股级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我县政府机构改革后部门"三定"方案的规定,县农安办承担的职能为:承担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产品从生产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根据职责分工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负责农业投入品(包括农作物种子、农药、兽药、渔药、肥料、饲料)、农业生产环境的质量检验、检测和监督检测;负责绿色食品的认定和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报告和预警信息发布,确保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