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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半壁山农场)
阳土资征补安告[2014]第 077号
为加快电力机基础设施建设,我局对半壁山农场部分土地实施征用,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以鄂政土批[2014]1135号文批准的《关于阳新县2013年度第47批次建设用地的请示》征用土地方案,批准用途为公告设施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该建设项目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用土地面积
本次征地涉及征用半壁山农场的土地面积为2.4549公顷(36.8235亩)。
二、征地补偿费标准: 单位:万元
地类 面积
(公顷)
征 地 补 偿 费
合计

补偿
倍数
修正
系数
土地
补偿费
安置
补助费
青苗费 地面附着
物补偿费
旱地 1.5542 75.5341 1350 23 1 31.4726 40.9143 3.1473 /
茶园 0.1997 11.1612 1350 23 1.2 4.8527 6.3085 / /
草地 0.5054 9.4156 1350 23 0.4 4.0937 5.3219 / /
农村道路 0.1053 4.9043 1350 23 1 2.1323 2.7720 / /
田坎 0.0903 4.2057 1350 23 1 1.8286 2.3771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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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2.4549 105.2210 / / / 44.3799 57.6939 3.1473 /
(一)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该项目建设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由半壁山农场据实支付被征地大队地面附着物所有权人。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采取货币安置进行安置。
四、征地补偿费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费合计105.2210万元,由半壁山农场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给各相关权利人,同时做好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及发放登记工作,并负责妥善安置好应安置人员的生产及生活。半壁山农场管理区要监督被征地村按程序确定征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督促半壁山农场按方案将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落实到户。被征地村民委员会必须将征地各项补偿费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
五、征地补偿费用途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根据征地补偿登记,依照征地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支附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侵占和挪用征地补偿费。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以单位集体组织为单位,书面形式向半壁山农场管理区提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