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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阳新县2018年度第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汽车客运站等项目)的批复

阳新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阳新县2018年度第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汽车客运站等项目)的请示》(阳新政文〔2018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呈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

二、同意将你县经济开发区官桥村、浮屠镇芦湖村集体农用地8.8011公顷(含耕地4.6916公顷)、未利用地0.718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1465公顷;另同意将综合农场国有农用地1.050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该批次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0.7167公顷。

三、你县要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措施,提高已补充耕地的质量。

四、你县接到批复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各方案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鄂政发〔201412号),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你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批后实施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和黄石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六、该批次用地经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18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