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基诚建材有限公司等120家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局拟决定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
因你单位不在登记住所经营,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阳市监听告〔2026〕217号),内容是:你单位连续两年(含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经实地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你单位已完成税务注销或税务状态不正常,未进行参保登记或长时间未参保。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决定:吊销阳新基诚建材有限公司等120家企业的营业执照。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阳市监听告〔2026〕217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自《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阳市监听告〔2026〕217号)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叶松柏 联系电话:0714-7393415
联系地址:阳新县兴国大道15号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阳市监听告〔2026〕217号)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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