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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代理机构服务规范》等规范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yx_ggzyjyzx/2022-00003 发布日期 2022-07-28 发布机构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文号 文件分类 其他 所属机构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印发《代理机构服务规范》等规范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交易中心各股室:

《代理机构服务规范》《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公示办法》经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阳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11月30号   

代理机构服务规范

一、通用行为规范

1、委托代理是一种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民事关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施主体自主选择代理机构,代理机构自愿接受交易项目实施主体委托,提供代理服务。代理机构承接代理业务时,应当与交易项目实施主体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在交易项目实施主体委托的范围内办理相关事宜,履行合同义务,收取相应的代理服务费。

2、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主动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和规范,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现相关当事人涉嫌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如实反映情况。

3、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配备与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制定和执行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管理规范和工作规程,建立和完善代理业务质量管控体系;具备策划交易(招标、采购、拍卖等)方案、编制交易(招标、采购、拍卖等)文件、组织资格审查、组织开标、组织评标和处理异议等相应专业能力,并持续改进。

4、代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收集和整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关信息,建立和更新本机构代理业务基础数据库,接入共享电子交易平台,熟练操作电子交易系统和软件,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5、代理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交易资料归档的范围、程序、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以及期满处置要求。

6、代理机构应当基于委托范围,全面履行代理服务工作职责,对交易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及时与交易项目实施主体就交易活动中的具体事项和相关成果文件进行讨论和沟通,提供决策参考,告知潜在风险,并完善确认手续。

7、代理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在代理服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企业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委托合同约定应当保密的信息。

8、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利益回避规则,防止利益冲突。不得在所代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9、代理机构应当主动接受政府、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倡导公平竞争和友好合作,规范业务拓展行为,维护代理服务职业形象和行业信誉。禁止虚假宣传、违法承诺、低价承揽、同业诋毁等恶性竞争行为。

二、进场服务行为规范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场服务期间,应当遵守阳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的运行规则和管理制度,服从县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现场管理。

1、拟进场从事代理服务工作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是公司正式员工,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相应的从业能力,熟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法律法规和交易平台的工作流程、办事指南、管理制度、服务规范等,并积极参加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组织的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和政策法规培训。

2、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在进场从事代理服务工作前,到县交易中心办理个人信息登记,领取县交易中心统一制作的工作牌。

3、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文明执业,规范服务。进场服务期间,应当着装整洁,举止得体,言语礼貌,全程佩戴工作牌;不得在场内吸烟、进餐、吃水果、大声喧哗等。

4、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卫生和公共财产,维护交易场所环境整洁。交易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归置桌椅板凳,关闭照明、家电和办公设备电源;不得随手乱扔垃圾,不得随意浪费水、电、纸张等公共资源,不得破坏、丢失场内设施设备。

5、代理机构应当在承接项目后,组建由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项目组,并指定1名负责人,共同承担具体的代理服务工作。代理服务期间,项目组成员应当相对固定。确需更换的,应当具备相似资格能力和工作经验。非公司正式员工不得进入项目组,不得以本公司名义进场服务。

6、项目组应当依据项目特点和技术经济需求、交易项目实施主体的管理要求等,依据审批、核准文件或依法确定项目交易方式,策划并编制交易(招标、采购、拍卖等)方案,并在办理进场登记时提交县交易中心。交易方案经交易项目实施主体审核确认后,作为开展代理服务工作的依据。

7、项目组应当遵照县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运行规则,依托市县一体化电子交易系统,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程序组织线上或线下交易活动,规范而有序地办理项目进场登记、文件编制和备案、场地预约、公告发布、专家抽取、开标会议、评标评审、结果公示等各交易环节的具体事宜;协助交易项目实施主体,配合县交易中心,全程维持现场交易秩序,确保交易活动按照既定的交易流程顺利完成。

8、项目组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项目基本信息,提交项目资料,办理进场登记和项目注册。具备招标条件的,可以同步预约开评标场地。需要隔夜评标或远程异地评标的,应当提前向县交易中心报备。开标时间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提交场地变更申请,发布变更公告。各级政府及部门的重点项目,可以适用《重点项目“绿色通道”服务细则》。

9、项目组应当规范编制资格预审、招标、采购、拍卖等交易文件,交易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歧视性、排斥性条款;内容完整,文字严谨、规范,避免出现前后不一致、条款存在歧义或重大漏洞等现象;关键条款的设置符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有利于充分竞争。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制定示范文本的,应当遵照执行。

10、项目组应当规范编制交易公告和公示信息,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制定标准文件或格式规范的,应当遵照执行。交易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编制、提交和发布,按照县交易中心《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细则》办理。

11、交易实施过程中,需要组织开标会议的,项目组必须在开标前30分钟到达交易现场,做好会场布置、设备调试、会议签到、文件导入等必要的准备工作;提前告知交易项目实施主体、邀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等派员参加开标会议,现场引导相关人员有序进场。项目组应当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主持人,按照交易文件拟定的程序,完成开标会议全部议程。

12、交易实施过程中,需要现场接收货物样品、交易文件或其它资料的,项目组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并出具签收凭证。

13、交易实施过程中,需要组织评标评审的,项目组应当按照县交易中心《评标专家抽取服务细则》的要求,使用县交易中心的专家抽取系统,抽取评标评审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专家报到时,项目组应当进行身份确认,有序引导进场,并将其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及其它相关电子设备妥善保存在规定地点。

14、项目组应当及时整理、传递和准备评标评审所需文件资料、工具设备等,确保开标和评标活动有序衔接。整理、传递和准备过程中,不得更改或毁坏现有的文件资料,不得夹带与评标无关的文件资料。项目组成员不得参与评标评审,不得发表任何可能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公正评审的言论。

15、拟进入评审区域提供服务的项目组成员不得超过2人,应当办理出入登记手续,主动交存个人通讯工具及其它相关电子设备;做好评审准备工作后,应当主动退出评审室。评标委员会的合理需求,应当及时回应和保障;需要用餐时,应当按需供应。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当对对评审报告进行形式复核,并及时做好整理资料、打扫卫生、关闭电源等善后处理工作。

16、项目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手续,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协助交易项目实施主体定标,发放中标通知书。

17、交易实施过程中,收到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的,项目组应当协助交易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处理并按时答复;开标过程中提出的异议,应当当场答复并做好记录。遇有投诉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做好核查及处理工作。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依法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交易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备,及时发布公告,并采取短信、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所有相关主体。

18、交易实施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或异常情况的,项目组应当及时处置。出现电源、设备、系统和网络故障时,应当协同县交易中心,尽快修复;发现扰乱秩序和损毁公物等不良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发生现场纠纷时,应当依法依规妥善化解;遭遇不可抗力、交易系统异常等情况,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应当暂停交易。

19、交易实施过程中,需要做好书面记录的,记录内容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采用电子化交易的,系统自动生成交易记录,项目组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在线办理电子签名予以确认。

20、交易实施过程中,需要采用随机方式开展活动的,必须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方式,使用县交易中心预先配置的摇球机或随机抽取软件。

21、项目组应当主动接受管理和监督,积极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的事中事后监管;在交易文件编制和发出、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开标会议、专家抽取、文件资料传递、评标评审等重要部位和环节,可以提请县交易中心进行现场见证。现场见证活动,适用县交易中心《交易过程见证服务细则》。

22、项目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和保存交易活动中产生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对照县交易中心《交易档案和交易服务档案管理办法》列出的归档范围,按照“一项一档”的要求,建立真实完整的项目交易档案,并协助交易项目实施主体、配合县交易中心做好相关的档案管理工作。项目交易档案及其电子档案,应当在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后30日内移交给交易项目实施主体,并办理交接手续;电子档案应当同步移交县交易中心。需要提交给县交易中心的文件资料,应当及时提交,并办理交接手续。对于原件已经提交给县交易中心的文件资料,项目组可以留存复印件或扫描件。

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代理机构规范服务,维护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营造守法诚信的市场环境,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阳新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主动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和规范,自觉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规则和管理制度,践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从事代理服务活动。

第三条 阳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应当适时组织开展代理机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代理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进场服务,是指代理机构接受交易项目实施主体的委托,进入县交易中心交易现场,或使用黄石市市县一体化电子交易平台,线上或线下组织实施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各领域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差错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违反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和规范,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违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规则和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四)主观上基于过失、情节轻微且无需追究违法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其他应当予以公示的差错行为。

需要追究违法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移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公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机构名称、代理项目名称、进场服务差错行为等。

第八条 代理机构进场服务过程中有下列差错行为的,应当记录在册并予以公示:

(一)未按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合同内容不规范的;

(二)未按要求组建项目组或未指定项目组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未按要求提前进场,或进场服务人员少于3人的;

(三)项目组成员未按要求规范着装、挂牌上岗,或在场内吸烟、进餐、吃水果或大声喧哗,或随手乱扔垃圾,或随意浪费水、电、纸张等公共资源,或破坏、丢失场内设施设备的;

(四)未提交交易方案,或提交的交易方案粗制滥造、明显缺乏可操作性的;

(五)未按规定确定项目交易方式,或擅自变更已经依法审批、核准的项目交易方式的;

(六)应当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选择线下交易的;

(七)未正确录入项目注册信息或未完整提交进场登记资料,经提醒告知后重新提交时仍不符合要求的;

(八)编制资格预审、招标、采购、拍卖等交易文件内容不全、前后不一致、存在歧义或明显漏洞,或设置资格条件或保证金额度与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符,或不按规定使用交易文件示范文本的;

(九)未按规定办理交易文件备案手续的;

(十)交易文件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交易活动的;

(十一)未按规定编制交易公告和公示信息,经提醒告知后重新提交时仍不符合要求的;

(十二)未按规定的时限和方式提交、发布交易公告和公示信息,或因项目组过失,同一项目发布变更公告2次以上的;

(十三)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变更,未同步在电子交易系统变更场地预约的;

(十四)未按承诺期限补齐容缺资料,或提交的补缺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十五)未按交易文件拟定的程序完成开标会议全部议程,未按规定的时限和方式回复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的;

(十六)发出的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投标邀请书)与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不一致的;

(十七)无正当理由延长解密时间,或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退未退的;

(十八)专家抽取信息(时间、人数、专业、回避等)录入错误,或专家抽取申请与交易文件不符的;

(十九)未及时整理、传递和准备评标评审所需的文件资料、工具设备的;

(二十)未经许可随意进出评审区域,或擅自使用通讯工具,或随意发表倾向性言论,干扰或干预评标评审活动的;

(二十一)未按规定对评审结果进行形式复核的;

(二十二)未按规定支付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和差旅费的;

(二十三)未按规定的时限和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手续,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的;

(二十四)未按规定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发出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内容出错的;

(二十五)未按规定做好交易活动记录,或未按规定办理文件资料的签字(盖章)确认,或擅自修改已经交易项目实施主体签字(盖章)确认的文件资料的;

(二十六)录入电子交易系统的信息与纸质资料不一致,或不熟悉电子交易系统,频繁出现操作失误,多次退回重录的;

(二十七)未按规定收集和整理交易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建立和保存项目交易档案的;

(二十八)未按规定的时限、范围和方式,移交或提交交易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和交易档案,协助交易项目实施主体、配合县交易中心做好相关档案管理工作的;

(二十九)组织协调不畅,服务保障不力,或是应急处置不及时,导致现场秩序混乱、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十)因业务能力低、服务质量差、服务收费不符合规定被反映到县交易中心的;

(三十一)发布信息有误,被政府网站等管理部门纠错曝光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十二)违规泄露评标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交易活动情况的;

(三十三)未按要求参加县交易中心组织的工作会议、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的;

(三十四)不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或不服从县交易中心的现场管理的;

(三十五)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报告的;

(三十六)其他不遵守交易平台运行规则和管理制度,影响交易活动正常开展的差错行为。

第九条 县交易中心各股室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通过交易过程见证服务等方式,及时发现代理机构在进场服务过程中的差错行为,当场记录在册并交行为人确认。见证服务和见证记录活动,适用县交易中心《交易过程见证服务细则》。

第十条 县交易中心各股室最迟应当在发现代理机构差错行为的第2个工作日,填报《代理机构差错行为处置单》(附件1),记录差错行为并提出处置建议。应当公示的,在 3 个工作日内通过阳新县人民政府网等门户网站和县交易中心电子显示屏予以公示。

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每报告一条涉嫌违法违规线索,记录并公示差错行为一次。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对差错行为公示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并函告县交易中心。县交易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书面答复。异议成立,应当撤销公示并通过原公示媒介发布澄清公告。

第十二条 县交易中心综合股负责每季度对代理机构进场交易项目个数和进场服务差错行为次数进行汇总评分,其中,进场交易项目每个计基础分10分,进场服务差错行为每次扣2分,下不保底,换算成代理机构当期的服务评分,每季度排名并通报一次。

服务评分相同时,差错行为累计次数较少的排名靠前。

第十三条 县交易中心公示和通报的情况,可作为交易项目实施主体遴选代理机构的参考依据。排名前5位的代理机构,县交易中心可在预约交易场地、适用“绿色通道”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连续两个季度排名后5位的代理机构,县交易中心进行工作约谈,并填制《提醒谈话记录单》(附件2);连续三个季度排名后5位的代理机构,县交易中心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四条 县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公示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代理机构差错行为处置单》

2、《提醒谈话记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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