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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阳新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及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0014349/2021-53181 发布日期 2021-06-03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文号 文件分类 综合政务 所属机构 阳新县人民政府

阳新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及政策解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8号)要求,参照《黄石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和风险可控的基本原则,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最大限度减轻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负担。弘扬“店小二”精神,努力加快阳新县营商环境进入省第一方阵,迈入全国县域经济百强。

二、工作目标

在2021年6月1日前,在全县各镇场区、县政府各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三、工作内容

(一)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

1、各行政机关在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对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明确办理要求,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优先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要抓紧推行,并逐步推广至所有能通过信息共享核验、事中事后核查等方式控制风险的证明事项。

(二)合理编制目录清单。

2、对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市县乡村五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目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3号)中确定的行政事项,各行政机关重新编制行政事项办事指南,梳理公开本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

3、各行政机关填报《阳新县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填报表(样本)》,并于2021年3月10日前报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县司法局备案。

(三)明确适用对象。

4、自主选择。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

5、不适用情形。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行政机关不得以提供信用记录证明材料为由增加申请人的证明负担。

6、代为承诺。证明事项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诺办理。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办理的事项除外。确需代为承诺的,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委托人(即申请人,下同)的特别授权书,特别授权书应载明委托人、被委托人的基本信息、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四)规范工作流程。

7、规范格式文书。行政机关应依据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格式文书,并通过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

8、告知承诺方式。告知承诺需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对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或不便进行书面承诺的,行政机关可依据手段合法、技术可靠、风险可控的原则,探索采用录音、录像等电子方式取得申请人承诺。

9、规范文书送达。告知承诺书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的告知承诺书要素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进行补正。行政机关要结合“放管服”改革一网通办系统的要求,完善相关业务平台系统,统一添加告知承诺制模块,建立网上提交告知承诺书的相关制度,协同推进线上线下办理流程。

(五)加强监管核查。

10、明确核查办法。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可以采取自行或者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依托在线平台、运用信用技术手段进行核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理等方式进行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11、强化责任追究。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加强共享协作。

12、加强数据共享。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行政机关要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

13、开展协作核查。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按照《阳新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承诺信息核查办法(试行)》的规定,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

(七)加强信用监管。

14、加强信用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反馈核实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

15、加强失信惩戒和信息保护。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序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八)强化风险防范。

16、强化风险意识。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

17、建立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

18、引入责任保险。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1年3月5日前)。各行政机关认真组织传达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8号)精神,成立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专班,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二)实施准备(2021年3月31日前)。各行政机关要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2021年3月15日前,各行政机关统一在政务服务网站(或主流网络媒体)公布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2021年3月20日前,县政府在政府网站公布已确定的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三)全面推行(2021年6月1日前)。全县范围内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外,原则上都要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四)自查评估(2021年9月1日前)。各行政机关完成本级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自查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报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抄送县司法局。

(五)检查验收(2021年12月31日前)。2021年9月开始,县政府将组织对各行政机关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进度、质量、效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通报,检查情况直接纳入各地、各部门法治建设考核成绩。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治意识。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点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提升政治站位,以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重要抓手,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便利人民群众生活。

(二)加强组织领导。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各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司法局、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县发改局牵头负责具体协调推进。

(三)细化任务落实。各行政机关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严格落实工作要求,压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确保推行工作高质量完成。

(四)加大宣传监督。各行政机关做好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宣传、解读、培训等工作,让企业和群众知晓政策、用足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及时发现解决问题,确保该项工作顺利推进。

阳新县司法局

2021年5月25日

政策原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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