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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1-89381 发布日期 2021-09-27 发布机构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文件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所属机构 阳新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省、市政府规定,我县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20元。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元。

二、本标准适用于我县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三、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本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四、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环境或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行为,要依法依规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六、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4日

政策解读:关于《关于调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制定说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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