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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新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yx_zrzyhghj/2021-00748 发布日期 2021-11-20 发布机构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文件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所属机构 县政府办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新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阳新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7日

阳新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黄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管执法、民政、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

属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所辖区域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巡查、告知、劝阻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的各种烟花、鞭炮及礼花弹等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第四条  禁止燃放区域:阳新县中心城区(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兴国镇)。东界:下雉大道以西;南界:小南河以北;西界:G351以东;北界:兴富大道以南。以上道路整体路面亦在禁鞭之列。

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如需调整禁止燃放区域的,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发布通告。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统一设置警示标识。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或非法运输、储存、经营、携带烟花爆竹。

第六条  在城区举行大型庆典活动,需燃放礼花的,依法经公安机关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公告。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烟花爆竹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学校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纳入宣传教育的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遵守本规定负有管理和教育责任。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或应急部门予以处罚: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处5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二)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或者个人在禁鞭区域内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从事婚庆、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或对服务对象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未及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或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元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公安、应急管理、城管执法、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负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使用电子鞭炮、电子礼炮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解释工作由县禁鞭办、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承担。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阳新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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