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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新县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3-18303 发布日期 2022-04-14 发布机构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文件分类 综合政务 所属机构 阳新县人民政府
效力状态 有效 文件类别 规范性文件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新县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阳新县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1日

阳新县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创业的积极作用,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省财政厅《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金规〔2020〕2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4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方案和黄石市创业担保贷款线上服务平台建设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22〕10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阳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审核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和中小微企业为借款人,按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要求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创业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贴息标准给予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按照“银行申请、据实结算、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实施,实行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和银行自担风险两种经办模式。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模式是指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社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经办银行按规定放贷、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的经办模式。银行自担风险模式是指由经办银行独立审贷、独立放贷、独立清收,独立承担借贷风险,政府创业担保基金不做担保,不给予风险补偿,但按政策规定给予贷款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模式。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包括:个人和中小微企业。

(一)对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中的个人,应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县依法自主或合伙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开办公司)的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阳新创业人员)。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含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未结清贷款,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对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中的中小微企业,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应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6%,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合伙创业或中小微企业执行。

第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的用途限于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及中小微企业的开办经费、技能技改和流动资金等生产经营方面。

第三章  贷款额度及期限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创业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八条  城乡劳动者合伙经营或创办中小微企业的,可按合伙人每人20万元以内、总额不超过11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九条  对吸纳就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中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到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银行指定,承担本地区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借款人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或借款人按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担保。

第十二条  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应提供担保人,担保人范围包括:我县公务员、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国有企业正式员工(以上均不含退休人员),担保人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由财政部门认定,担保人为国有企业人员由其本单位认定。原则上每名担保人担保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由银行自担风险模式提供担保的,由借款人按经办银行要求提供财产质押、自然人担保、信用承诺等多种方式的担保。

第十四条  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的创业项目、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商户等特定群体申请20万元及以下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中小微企业,允许通过财产质押、自然人担保、信用承诺、企业联保等多种担保方式。

第五章  贷款申请、审批及发放

第十五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审核及发放

(一)所需材料:①贷款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未婚的无须证明);②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特殊行业需提供特殊经营许可证);③申请人《就业创业登记证》;④《阳新县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贷款审批及发放

1、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按照个人自愿申请、镇(区)人社中心初审、部门联合审核、经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程序办理。

(1)镇(区)人社中心初审。审查申报材料和创业项目的真实性,核发《阳新县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办理《就业创业登记证》,并向县就业中心上报申报资料。

(2)部门联合审核。县就业中心将初审资料交由担保公司牵头,人社部门、经办银行集中审核借款人相关资料,开展实地调查,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签署审核意见。

(3)发放贷款。担保机构收到相关联审材料后及时召开担审会,通过后向经办银行出具《贷款担保函》,经办银行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落实反担保措施后发放贷款。

2、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由银行自担风险的,按照个人自愿申请、人社部门初审、银行审贷放贷的程序办理。

(1)人社部门审核:贷款申请人向所在镇(区)人社中心提交相关申请材料,镇(区)人社中心初审申报材料和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核发《阳新县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办理《就业创业登记证》,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再交由县就业服务中心,就业中心将审定通过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相关材料提供给合作经办银行。

(2)银行审贷放贷:各经办银行根据人社部门提供的审定材料,按照经办合作协议和相关政策规定,对贷款发放额度等实行独立审贷、放贷服务,并将发放贷款相关具体信息及时报给县人社部门。

(3)财政部门贴息:人社部门将经办银行最终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信息提供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

第十六条  中小微企业贷款申请、审核及发放

(一)所需材料:①《阳新县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身份证、企业简介、特殊行业相关证件的复印件;②分别提供上年度12月份及本年度一个月的企业员工花名册及其工资表;③企业员工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当年新增就业人员《就业创业登记证》,新增就业人数需占企业总人数的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6%);④企业利润表。

(二)贷款审批及发放流程

1、中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按照“企业自愿申请,部门联合审核,经办金融机构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1)贷款资格审核。贷款申请企业向县就业服务中心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县就业中心对申请材料和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送担保公司复审。

(2)部门联合调查。担保公司牵头,人社部门、经办银行开展实地调查,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签署审核意见。

(3)发放贷款。担保机构召开担审会,通过后向经办银行出具《贷款担保函》,经办银行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落实反担保措施后发放贷款。

2、中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由银行自担风险的,按照企业自愿申请、人社部门初审、银行审贷放贷的程序办理。

(1)人社部门审核:贷款申请企业法人向县就业服务中心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申报材料和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核发《阳新县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将审定通过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企业相关材料提供给合作经办银行。

(2)银行审贷放贷:各经办银行根据人社部门提供的初审材料,按照经办合作协议及相关政策规定,对贷款发放额度等实行独立审贷、放贷服务,并将发放贷款相关具体信息及时报给县人社部门。

(3)财政部门贴息:人社部门将银行最终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信息提供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

第十七条  加快推进创业担保贷款全程线上办理,依托“东楚融通”网上金融平台,汇集财政、公安、民政、税务、市场监管、人社等部门信息,实现创业担保贷款线上一键申请,限时完成审批。

第六章  贷款贴息

第十八条  贷款利率。金融机构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上限为LPR+2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支持鼓励经办金融机构主动降低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最低可降至1%。

第十九条  贴息标准: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贷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高校毕业生创办中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贷款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省财政贴息奖补标准予以贴息;3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贴息。

第二十条  贴息期限: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效益好的借款个人和中小微企业,可连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七章  贷款风险控制、清偿及追偿

第二十一条  贷款风险控制

1、创业担保贷款银行自担风险经办模式,贷款风险由各经办银行自行控制、自行承担。

2、严格担保基金监管机制,坚持封闭管理、单独核算的原则,严格创业担保贷款基金使用和管理。担保基金利息收入划拨到财政,由财政及时补充到基金中。

3、经办金融机构按不低于担保基金10倍的比例发放贷款。当经办金融机构创业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在此期间,经办金融机构不计收罚息。

第二十二条  贷款清偿和追偿

1、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时,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按90%和10%的比例履行清偿责任,确保不因创业担保贷款逾期产生不良贷款。

确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贷款无法偿还需要代偿的,担保公司应及时组织相关材料报人社及财政部门备案,召开联席会议,核批利用担保基金予以部分或全部代偿,代位清偿后,担保机构应采取有力措施对借款人或担保人进行追偿。

2、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由银行自担风险的,创业担保贷款到期,由经办银行负责贷款回收,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时,由经办银行自行承担清偿责任,担保基金不予代偿。

第八章  优化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明确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落实部门责任,细化工作措施。

人社部门负责创业担保贷款对象的审核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具体业务指导。

财政部门负责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本级分担部分纳入预算管理;按时办理上级补助资金申报,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和结算工作。

担保公司负责对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人开展相关调查,对贷款实施风险管理,根据政策规定办理反担保手续,给予出具担保函;对逾期还款的负责清偿,并采取有力措施对借款人或担保人进行追偿。

各经办银行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审核、发放、回收、追偿工作,按规定向县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贷款发放相关信息和贴息申报。对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要与担保机构约定贷款损失分担、逾期追偿等事项。

第九章  组织、制度和机制保障

第二十四条  在县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创业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担保公司、各经办银行为联席会议组成单位。联席会议主要是通报工作进展,协调沟通实际问题,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第二十五条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各经办银行要建立区别于其它商业贷款考核制度的创业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阳新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阳政办发〔2021〕7号)同时废止。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政策解读:会议解读 | 关于《阳新县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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