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新县河道非法采砂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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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2023-87108 | 发布日期 | 2023-07-20 | 发布机构 | 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文件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所属机构 | 阳新县人民政府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件类别 | 规范性文件 |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阳新县河道非法采砂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6日
阳新县河道非法采砂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推进河道采砂工作,着力构建河道采砂社会监督和防控体系,充分依靠、发动和鼓励群众,广泛征集河道非法采砂违法行为线索,实行群防群治、联防联控,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或者单位(以下称举报人)向阳新县水政监察大队(以下称县水政监察大队)举报本县行政区域河道内非法采砂运砂行为,以及县水政监察大队对举报非法采砂、运砂行为的受理、调查和奖励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上述非法采砂、运砂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县管辖范围内的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实施非法采砂、运砂的行为。
第三条 有奖举报由县水政监察大队统一受理,举报人可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
(一)来信、来访举报地址:阳新县兴国大道19号阳新县水政监察大队,邮编:435200。
(二)举报人可直接拨打举报电话0714-7833830(长江)、0714-7313526(内河)进行举报。
(三)举报人还可将举报内容、举报人联系方式等有效信息发送到电子邮箱:285031536@qq.com进行举报。
第四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五条 举报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客观反映问题,及时提供详细信息,所提供的信息包括非法采砂、运砂活动的具体时间、地点、采砂机具或运砂工具等情况及非法采砂、运砂行为人的身份等信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拍摄现场视频或图片固定证据,以便核查。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可查的;
(二)举报内容未被有关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立案查处的。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二)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依据的;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涉砂违法违规案件无关的;
(四)举报的涉砂违法行为已被查处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人提供的非法采砂行为线索,经依法查处后给予行政处罚的,每例奖励2000元;举报线索经查实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例奖励3000元。
(二)举报人提供的非法采砂行为线索,案情严重,由上级(市级以上)督办的,给予5000元奖励。
(三)举报人提供的非法采砂行为线索,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团伙作案、涉黑涉恶性质的,或违法行为具有完整产业链情形的,给予10000元奖励。
第九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县水利和湖泊局按照程序审核兑现;奖励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禁采专项资金中安排,执行财政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一)县水政监察大队在接到涉砂违法行为举报后,应认真做好相应记录。对举报事实清楚、属于受理范围的,应按规定和程序受理,及时组织查处。发现涉嫌犯罪或涉黑涉恶情况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协助做好案件侦查工作。
(二)举报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经核实并立案查处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案件办理部门告知举报人提出书面奖励申请,并将举报受理情况、案件查处、奖励申请等材料报县水利和湖泊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银行卡账号到案件办理机构领取举报奖励,逾期未领取的,视作放弃奖励。
第十条 举报受理、案件办理和奖励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及举报内容相关信息。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举报受理、查处、奖金核发、资料存档等过程中,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相关信息,不得透露任何与举报线索有关的内容,也不得公开议论举报内容有关事宜。
(二)举报受理材料必须按相关保密规定妥善存放,无关人员不得翻阅;工作人员必须在确保材料不外泄的情况下,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和借阅。
(三)举报受理部门实行首问负责制,受理举报的第一人为首问责任人员。受理举报后按程序办理举报事项,不得隐瞒不报;受理部门不得推诿、拖延。举报事件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向举报人回复,并做好记录,定期对举报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对举报情况调查的相关情况要及时报告相关领导。
第十一条 举报受理、案件办理和奖励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
举报奖励档案应包括举报受理登记表(附件1)、案件核实查处记录、举报人信息登记表(附件2)、举报奖励领取申请表(附件3)、举报奖励领取确认表(附件4)等材料。
第十二条 举报受理、案件办理和奖励实施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办案、实施奖励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
(二)在奖金核发过程中徇私舞弊的;
(三)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
举报人故意虚假举报、恶意举报或伪造举报材料,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扰乱举报工作秩序的,由水利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举报人对县水政监察大队的举报受理、案件办理和奖励实施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水利和湖泊局提出。县水利和湖泊局应当在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时间为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对举报奖励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县水利和湖泊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阳新县河道非法采砂运砂行为举报受理登记表
2.举报人信息登记表
3.阳新县河道非法采砂运砂举报奖励申请表
4.举报奖励领取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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