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新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和租赁补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县住房保障中心] 日期:[2022-01-04 16:57]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阳新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和租赁补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8日

阳新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和租赁补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后的统称。

第三条  本县城区规划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和租赁补贴发放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和租赁补贴实行“市场租金、分档核减、分档补贴”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是指向符合租金核减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承租人申请并审批合格后,分档次按月计算年度内一次性核减,收取差额租金。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向城镇社会救助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年满十八周岁的孤儿、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家庭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轮候对象中符合条件的家庭分档次发放现金补贴,以改善其住房困难。

第七条  本县城区规划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和租赁补贴人均保障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户均保障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第二章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第八条  我县城区规划区内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县发改部门组织第三方认证、评估机构,根据我县城区市场租赁户抽样调查情况,测定我县城区市场平均租金参考标准,再结合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段、结构、房龄、配套设施等方面的因素分别拟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县城区规划区内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根据我县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适时进行调整,原则上每2年调整一次。如每2年调查所得的当期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与正在实施的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之间的变化浮动幅度在10%(含10%)以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计发基数不作调整。

企事业单位等其他各类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在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基础上适当浮动,但最高上浮不得超过10%。

第三章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

第十条  未提出租金核减申请或经审批不符合租金核减条件的承租人,不予核减租金。不足3个月期满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先提出续租申请,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批符合续租条件,并与运营单位签订公租房续租协议后,县住房保障部门依据审批结果予以核减。

第十一条  已纳入住房保障失信名录和违反国家、省、市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有关规定的承租人不予核减租金,并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属于清退对象的,自住房保障部门下达清退通知书之日起或县住房保障部门依据有关政策认定的日期起,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算租金。

第十二条  各类引进人才租金减免政策按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阳新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阳人才〔2019〕1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经审批符合租金核减条件,且当年已缴纳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实际应缴租金的承租人,其超额缴纳的租金结转下年度。自愿退出所承租公租房的承租人,运营单位应退还其超额缴纳的租金。

第十四条  符合租金核减条件的各类承租人按以下档次分类核减:

1、下列家庭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核减95%的租金:

(1)家庭成员中含有四级以上(含四级)伤残退役军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或《残疾军人证》,下同);

2、下列家庭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核减90%的租金:

(1)家庭成员中1人以上(含1人)为租住地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县社会救助部门核发的《阳新县社会救助证》,下同);

(2)家庭成员中1人以上(含1人)为租住地社会救助对象的重点优抚对象。

3、下列家庭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核减80%的租金:

(1)家庭成员中含有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

(2)家庭成员中含有五、六级伤残退役军人或烈属;

(3)家庭成员中含有未稳定就业且无退休工资收入的一、二级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下同)。

4、下列家庭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核减70%的租金:

(1)家庭成员中含一、二级残疾人员;

(2)当年度民政部门认定的“救急难”对象;

(3)家庭成员中含有市县级劳模、英模;

(4)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

(5)家庭成员中含有未稳定就业且无退休工资收入的七至十级伤残退役军人;

(6)家庭成员中含有未稳定就业且无退休工资收入的“两参人员”;

(7)申请租金核减当月前1年内家庭成员接受过县医保部门大病救助。

5、下列家庭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核减60%的租金:

(1)家庭成员中含有未稳定就业且无退休工资收入的三、四级残疾人员;

(2)申请租金核减当月前1年内获得民政部门临时救助的家庭。

6、下列家庭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核减50%的租金:

(1)家庭成员中含有“两参人员”;

(2)家庭成员中含有伤残退役军人;

7、下列家庭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人均保障面积以内的核减40%的租金,其超出保障面积的居住面积不予核减租金:

(1)家庭成员中含有未稳定就业且无退休工资收入人员或本年度人社部门登记在册的失业人员,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

(2)家庭成员中含有残疾人员;

8、下列家庭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人均保障面积以内的核减30%的租金,其超出保障面积的居住面积不予核减租金:

(1)家庭成员中含有现役或退役军人;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

(3)单亲家庭中子女在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或子女已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

9、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以来无欠租记录、信用良好并积极配合年审等住房保障工作的承租人,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人均保障面积以内的核减20%的租金,其超出保障面积的居住面积不予核减租金。

租金核减公式参数如下:A=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每平方米租金,B=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C=楼层调节系数,D=核减比例,E=家庭人口数。月租金核减金额四舍五入至角。

符合以上1、2、3、4、5款所述条件的家庭所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月租金核减公式为“A×B×C×D”。

符合以上6、7、8款所述条件的家庭,且该家庭人均承租面积大于人均住房保障面积的,所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月租金核减公式为“16㎡×E×A×C×D”;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小于人均住房保障面积的,月租金核减公式为“A×B×C×D”。

符合以上1、2、3、4款所述条件且同时符合上述第4款第7项条件(即申请租金核减当月前1年内家庭成员接受过县医保部门大病救助)的家庭,可免收当年度租金。

第十五条  承租人家庭成员拥有价格超过10万元家用汽车的,家庭成员中含有注册资本2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中含有公司及盈利性机构股东或合伙人和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上年度我县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得核减租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续租条件的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申请租金核减原则上不得晚于每年8月份。

第十六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在各保障房小区广泛宣传并长期公开租金核减政策及申请、审批流程,按期在各小区公示租金核减审批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确保租金核减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章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分档补贴,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鼓励和引导有需求的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选择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方式,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的住房需求。向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轮候对象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后,应将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轮候。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当年度我县城区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为基数核算,户均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按人均保障面积全额补贴;低收入家庭根据保障人口和人均保障面积差额补贴70%,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轮候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根据保障人口和人均保障面积差额补贴30%。月补贴金额四舍五入至元。

第二十条  社会救助对象家庭补贴公式如下:

(16㎡×保障人口)>60㎡,则按60㎡×当年度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核算月补贴额度;

(16㎡×保障人口)≤60㎡,则按16㎡×保障人口×当年度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核算月补贴额度。

第二十一条  低收入家庭补贴公式如下:

(16㎡-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人口)>60㎡,则按60㎡×当年度市场平均租金标准×70%核算月补贴额度;

(16㎡-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人口)≤60㎡,则按(16㎡-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当年度市场平均租金标准×70%核算月补贴额度。

第二十二条  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轮候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补贴公式如下:

(16㎡-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人口)>60㎡,则按60㎡×当年度市场平均租金标准×30%核算月补贴额度;

(16㎡-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人口)≤60㎡,则按(16㎡-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当年度市场平均租金标准×30%核算月补贴额度。

第二十三条  承租企事业单位等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可套用租金核减公式核算租赁补贴金额,每户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月补贴额不超过当年度社会救助家庭租赁月补贴额。

第二十四条  承租企事业单位等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申请租赁补贴,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高于当年度我县城区规划区公共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的,按平均租金标准核算,低于当年度我县城区规划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按比例下浮核算。

第二十五条  单人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其租赁补贴额度可在原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发50%;两人及单亲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其租赁补贴额度可在原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发20%。

第二十六条  对于已核准登记的公租房配租轮候家庭和低收入对象、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的租赁补贴资金,由县住房保障中心统一登记造册,报县财政部门核准后,原则上按月或季度拨付到个人银行账户。

第五章  申请和审批

第二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除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外,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或虽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以及自有房屋经鉴定属D级危房的;

3、在所承租房屋实际居住,未欠缴租金,无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调换保障性住房行为;

4、承租期间未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未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

5、主动配合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对承租房屋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具有申请地常住户口,且在申请地实际居住满1年以上;

3、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低收入家庭以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成年孤儿或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轮候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4、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或虽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以及自有房屋经鉴定属D级危房的。

第二十九条  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轮候的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暂不限制户籍。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和租赁补贴以家庭为申请单位,共同生活的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每个家庭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2、住房状况证明:租赁公房的,提供与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私房的,提供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居住自有私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租金缴纳收据,社会性公租房承租人需提供租赁合同;

3、收入状况证明: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提供社会救助证,低收入家庭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其他家庭:有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单位的提供居住所在地社区(村)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4、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等复印件,协议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复印件(县婚姻登记部门备案协议);已满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婚的提供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本人出具婚姻状况承诺书;

5、残疾、大病、烈士遗属、退役军人、优抚、荣誉证书等证件;

6、劳动聘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7、学历证明等;

8、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轮候的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可适当简化申请手续和程序,对不涉及家庭收入、资产、人口重大变动的配租轮候对象,无需重复提交材料。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和租赁补贴审批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县社会救助部门、县不动产和房产部门、镇(区)民政部门及社区居委会(村)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社区(村)负责受理申请等日常工作,并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县城区各社区(村),要积极主动履行工作职责,将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积极宣传相关政策,主动帮助符合条件的居民提出住房保障资格申请;

县社会救助部门和镇(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家庭的收入核定工作;

县不动产局和房产部门负责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核定工作;

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核查和审批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和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批按照“两级审批、两级公示”程序办理,具体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初审:申请人携相关资料向居住所在地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相关资料。社区(村)在受理申请时,要审查资料是否完整、齐备、规范,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社区(村)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口、就业、收入和住房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对经调查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社区(村)内张榜公示7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社区(村)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县住房保障中心;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查和审批:县住房保障中心受理人员应仔细审查社区(村)上报的材料,主要审查手续是否齐全、完备,表格填写是否规范,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对审查合格的签署受理意见。社区(村)上报的资料至少应具备申请书、产权查询、收入核定、租赁协议、银行卡、户口及户主身份证、婚姻状况等资料。申请书应如实说明家庭的经济状况、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及居住状况,房屋租赁协议须明确房屋的详细地点、协商条款、联系方式等。县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会同申请人所在地民政、社区(村)组成联合核查组,核查组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大数据比对等方式就申请人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复核。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县住房保障中心在申请人所在地社区(村)及住房保障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限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住房保障中心签署审批意见后作为保障对象予以保障;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监管与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或租赁补贴的,县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三十五条  以隐瞒、虚报、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或租赁补贴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责令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腾退所承租的公租房、限期退回补贴资金,承租人或租赁补贴对象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逾期拒不腾退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补缴租金、拒不退回补贴资金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申请对象开展复查、审批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2名以上工作人员持有效证件,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承租房内检查核实有关情况。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或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和租赁补贴审批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纪委监委机关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印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政策解读:关于《阳新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和租赁补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