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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1-67777 发布日期 2021-07-19 发布机构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文件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所属机构 阳新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3日

关于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和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农计发〔2021〕10号)文件精神,为全面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提高补贴效能,安全、及时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阳政办电〔2019〕26号)终止执行。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在全县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农村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依据。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以确权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发放依据;新港园区的三洲村、营盘村、七约村,富池镇的张湾村、上巢村、沙村村、王曙村、袁广村、良畈村,城东新区的彭山村,部分镇(区)的部分组,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导致了确权工作未完成或未确权,以二轮延包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发放依据;宝塔湖、北煞湖等“小三场”性质的耕地,参照村组非承包地申报补贴要求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镇(区)财政所(分局)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村组非承包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报镇(区)财政所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非承包地不得申报补贴。

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承包到农工的(含农工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农工;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农工与农场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上报当地财政所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属于农场经营耕种的耕地,不得申报补贴。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经县人民政府认定,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6.经县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

二、补贴资金分配

(一)县财政局根据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确定的农村家庭承包面积、其它方式承包的土地面积、村组非承包地流转面积,以及国有农场耕地面积统一测算分配,将补贴资金“粮食风险资金”专户(包括当年省下达和上年结转和地方政府另行安排),按照审定的耕地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平均补贴标准,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二)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绩效管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应按规定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对各镇(区)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并作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

三、补贴面积核定

(一)面积申报。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据实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经农户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镇(区)人民政府。

(二)面积核实。镇(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表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确权实测面积、承包村组非承包地面积以及流转耕地面积、不享受补贴扣除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对核实的补贴面积与农户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后,对农户申报表信息进行调整。对新增补贴农户、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做出调整和变更。

(三)面积公示。面积公示由镇(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镇(区)财政所(分局)根据核实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将相关信息录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面积公示表,加盖镇(区)人民政府公章后,由镇(区)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在村内张榜公示;将农民补贴面积公示表,在全组农户聚集区进行集中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必须重新核实。

(四)面积确认。镇(区)人民政府根据公示情况无异议后,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加盖镇(区)人民政府公章后以文件形式于6月20日前上报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县财政局汇总各镇(区)上报的补贴面积后,会同县农业农村局上报县政府审定,作为县财政局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

四、补贴资金发放

县政府根据核实的补贴面积,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补贴程序,统一补贴时间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

(一)资金分解。县财政局(分局)根据县政府审定的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按全县统一的亩平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计算分解到农户。

(二)资金公示。镇(区)人民政府负责补贴资金公示。在发放补贴资金前,镇(区)财政所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内容),加盖镇(区)人民政府公章后,由镇(区)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在村内公示7天。公示期间出现异议,镇(区)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公示无异议后,镇(区)财政所(分局)向县财政局上传《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中的所有信息。

(三)资金发放。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省财政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湖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办法》(鄂财办发〔2021〕4号)精神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采用“一卡通”或“一本通”(以下简称“一卡通”)方式发放到农户手中。

“一卡通”以农户户主姓名开设,使用唯一账号,直接由镇(区)财政专管员交付到农户手中。对同一农户耕种同镇(区)不同村组的土地(包括亲戚、他人和村组非承包地)要合并为一户,不准一户多卡,严禁设立虚假户主姓名、虚假村组名称等。对外出务工、暂时不能发放的农户“一卡通”,一律由镇(区)财政所(分局)专管员保管,登记造册,统一管理。承担“一卡通”管理的专管员要经常与户主取得联系,做到外出务工人员随时返回随时发放。

补贴资金划入县级代理金融机构补贴账户后,代理金融机构根据补贴资金分户数据表,于3个工作日内将每个农户的补贴资金存入其账户,不得无故拖延、拒付、占压资金;存入资金时,应在农户“一卡通”标明“耕补”等内容,并从次日起计算存款利息。代理金融机构在完成当年补贴资金发放任务后,应向县财政局出具相关支付凭证,办理结算手续;将结余资金划归县财政局专户。

(四)资金支取。农户持“一卡通”及密码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支取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支取农户补贴资金和代(抵)扣各种款项。农户若出现相关资料丢失、泄密等情况,应及时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补办“一卡通”。农户补办的“一卡通”连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报镇(区)财政所,镇(区)财政所应及时更正农户的相关信息。

五、职责分工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接受上级对补贴政策落实的指导、督促、检查。县人民政府是补贴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镇(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银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加强沟通,及时通报工作进度。

(一)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补贴标准的确定,组织实施全县补贴面积核实、资金兑付、政策宣传、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及信访工作,将阳新县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备案。

(二)镇(区)人民政府负责核实农户(农民合作社或企业)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面积、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面积、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面积;负责组织力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村组农户耕地面积等基础信息的统计、核实、公示、上报工作,确保农户上报的补贴面积等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完成补贴政策的宣传与政务公开工作。

(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向镇(区)人民政府反馈经初审核定的抛荒1年以上耕地面积、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面积审核,会同县财政局汇总各镇(区)上报的补贴面积,将审核汇总后的补贴面积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四)县财政局负责向镇(区)人民政府提供农户确权实测面积,村组非承包地面积,土地流转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流转协议由所辖镇(区)财政所(分局)提供;负责落实补贴资金拨付与监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依法确定县级代理机构,并负责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发放协议:督促代理机构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负责《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有关数据的收集、录入、上传等。

(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向镇(区)人民政府提供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非农业征(占)耕地、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耕地面积等有关资料。

(六)银监部门负责对补贴发放委托代理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七)金融代理机构负责补贴资金的及时划拨与兑付工作。

六、政策宣传

(一)政策宣传。镇村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应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村委会应及时在“村务政务公开栏”上张贴补贴政策和农户信息公示。

(二)设立咨询电话。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应设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咨询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日常工作监管。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及镇(区)人民政府应加强补贴政策落实的日常工作监管。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明查与暗访、专项检查与交叉检查等有效形式,对耕地面积申报与审核、补贴资金发放、资料归档、信息报送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及时处理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因各种原因收回的补贴资金,及时划入县财政局“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作为次年补贴资金来源管理。

附件:

1.阳新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

3.镇(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上报数据汇总表

4.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绩效目标表

附件1

阳新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马辉商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徐臣友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费  力  县财政局局长

徐国梁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徐尤华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陈新银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刘  志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

各镇(区)分管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刘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各项工作。

注:1.农户新增退耕还林(草)面积填报在第16栏中扣除。2.第10栏=第11栏至第16栏之和。3.第17栏=第6栏+第7栏+第8栏-第9栏-第10栏。

注:1.农户新增退耕还林(草)面积填报在第15栏中扣除。2.第9栏=第10栏至第15栏之和。3.第16栏=第5栏+第6栏+第7栏-第8栏-第9栏。

联系人:梁儒荣    电话:0714-3056159   18972764833


附件4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绩效目标表

专项名称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省级主管

部门

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县级部门

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经管)局

资金情况

(万元)

年度金额

其中:省级拨付


      地方其他资金


总体目标

年度目标

目标1.稳定粮食生产和农民收入。

目标2.耕地地力不降低。

绩效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指标1.制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意见

制定意见

指标2.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100%

质量指标

指标1.已改变用途的耕地、补充耕地质量不达标和长年抛荒的耕地

不发放补贴

指标2.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

统一面积审核、补贴标准和发放

时效指标

指标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

6月30日前

成本指标

指标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

审核、公示、发放

效益指标

经济效益指标

指标1.拥有耕地农民增收

不发生抵扣

社会效益指标

指标1.维护生产稳定

耕地数量不减少

生态效益指标

指标1.秸秆露天焚烧

不发生抵扣

可持续影响指标

指标1.耕地质量

质量持续好转、有机质提升

满意度指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指标1.农民对政策满意度

90%以上


政策解读:关于《阳新县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制定说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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